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體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終止合同履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體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終止合同履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體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終止合同履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體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終止合同履行的復函
1991年6月7日,最高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粵法經請字第1號請示收悉。關于對確無履行必要的承包合同糾紛在作出實體處理以前,可否使用裁定先終止合同履行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原承包合同確無履行必要、情況緊急,不先行終止合同履行,將會造成更大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三)項、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終止原承包合同履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