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器材、設備;
(五)應急救援演練計劃;
(六)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經費保障;
(七)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大型公共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同時報告有管轄權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開展科學施救,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存在可能隱瞞不報、謊報、遲報事故,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礦山、有限空間作業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等情形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提級調查。
第五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將本行業、本系統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本單位作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未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的;
(三)化工園區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土空間規劃的;
(四)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五)對依法應予取締或者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予取締或者關閉的;
(六)接到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或者報告后,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七)未能組織救援致使生產安全事故損害擴大的;
(八)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九)阻撓、干擾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最高管理權限的其他人員。
本條例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
本條例所稱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