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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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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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水〔202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我部組織編制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向部水運局反映。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
(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設備設施不滿足作業安全要求的;
(三)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配備不滿足作業安全要求的;
(四)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場所或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條 “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許可范圍從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危險貨物作業的;
(二)超出儲罐的設計溫度、壓力、液位儲存危險貨物或者超出介質儲存溫度儲存危險貨物,且未及時處理的;超出管道的設計溫度、壓力輸送危險貨物或者超出介質的輸送溫度、安全流速輸送危險貨物,且未及時處理的;
(三)危險貨物作業碼頭按照有關規定檢測評估后,明確應當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險貨物儲罐經檢查、檢測,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港口大型裝卸機械的;
(四)《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未按照規定實行直裝直取作業的;
(五)《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第1類爆炸品(除1.1項、1.2項以外)、第2類氣體和第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超時、超量等違規存放的;
(六)危險貨物未根據理化特性和滅火方式分區、分類、分庫隔離儲存的;危險貨物的隔離間距、堆存高度、堆存數量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禁忌物違規混存情況的。
第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設備設施不滿足作業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液體散貨碼頭裝卸設備與管道未按裝卸及檢修要求設置排空系統,或者排空系統功能失效的;裝卸甲、乙類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裝卸臂、軟管和工藝管道選擇的吹掃介質不滿足作業安全要求的;
(二)輸送危險貨物的壓力管道未按規定定期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三)儲罐未根據儲存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氣密封保護系統、添加抗氧化劑或阻聚劑、保溫儲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四)儲罐(罐區)、管道的選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設置不符合規定的。
第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配備不滿足作業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爆炸危險區域安裝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未按強制性標準配備相應保護級別的防爆電氣設備,或者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功能失效的;
(二)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碼頭、涉及可燃或有毒氣體泄漏的重大危險源罐區以及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罐區按照強制性標準應設置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但未設置的;或者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功能失效的;
(三)儲存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儲罐防雷裝置缺失,或者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四)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的罐區按照強制性標準應設置固定滅火、冷卻、火災報警設施,但未設置的;或者固定滅火、冷卻、火災報警設施功能失效的;
(五)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重要場所按照強制性標準應設置通信裝置、報警裝置,但未設置的;或者設置的通信裝置、報警裝置功能失效的;
(六)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按照強制性標準應設置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自動監測系統,但未設置的,或者系統功能失效的;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未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視頻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七)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罐區未設置緊急切斷、自動聯鎖等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未設置獨立安全儀表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場所或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備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危險貨物儲罐、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危險貨物倉庫與港口外的居住區、公共建筑物等外部建構筑物的安全距離(間距)、防火距離(間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三)危險貨物儲罐、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危險貨物倉庫與其辦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員集中(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間距)、防火距離(間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第八條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未制定爆炸危險區域內作業人員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從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未將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且未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訓的;
(四)受限空間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未辦理審批手續的;儲存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動火作業未按特級動火作業辦理審批手續的;受限空間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的;受限空間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動火作業過程無人監護,或者監護人未經專項培訓考試合格的;
(五)內浮頂儲罐確需浮盤落底時,未制定專項操作規程的;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或者未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未辦理作業審批手續,或者未對全過程進行監控的。
第九條 本標準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難時,各單位可結合作業實際,組織5名以上(單數)相關領域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綜合考慮同類型事故案例,論證分析、綜合判定。
第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中涉及特種設備、消防、防雷等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應依法依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 本標準下列用語的含義:
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危險貨物,是指《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的第1類爆炸品、第2.1項易燃氣體、第2.3項毒性氣體中兼有易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1項易燃固體和自反應物質及固態退敏爆炸品、第4.2項易自燃物質、第4.3項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5.1項中氧化性物質、第5.2項有機過氧化物、第6.1項毒性物質、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辦水〔2016〕1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