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4〕1156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標準為每件200元。
二、根據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270號)附件2的注釋部分修訂為: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并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專利申請(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免繳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或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并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其他收費標準依照國內部分執行。
三、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機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和減繳規定按照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上述機構、國家和地區的約定或有關國際合約執行。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
五、各級價格、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依法給予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