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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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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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技能人才發展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
廣東省技能人才發展條例
(2024年5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大技能人才培養力度,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權益,優化技能人才發展環境,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技能人才,是指依法取得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證書以及其他具有相應技能水平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高級工以上以及其他具有相應技能水平的人員。
第三條 技能人才發展應當堅持黨管人才,以服務發展、穩定就業為導向,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建設一支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技能人才隊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促進技能人才發展政策,統籌資金按照規定支持技能人才發展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解決技能人才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產教融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技能人才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隊伍建設總體部署和考核范圍,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考慮技能人才要素。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技能人才發展的統籌管理、組織推動和服務指導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總工會等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技能人才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快建設技能型社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能人才發展政策和成長成才典型事跡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重視技能人才發展的良好氛圍。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技能人才發展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技能人才培養體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產業發展對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強技能人才培養規劃和供給,加大新職業信息宣傳力度。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結合本行業生產、技術發展趨勢,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預測和培養規劃,定期發布行業技能人才需求信息。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開展技能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以及信息咨詢。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制定職工培訓計劃,開展崗前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等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在行業、產業技能人才培養中起導向性作用的企業,可以協同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學校建立產教評技能生態鏈,建立招生、培養、評價、就業一體的技能人才供應機制,開展學徒培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新職業標準開發等活動。
推動平臺企業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對職工自行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各種形式的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落實職業學校教師配備標準,按照規定統籌用好各類資金支持職業教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高等職業學校標準統籌解決技師學院辦學經費,支持技師學院按照高等職業學校標準建設、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支持職業學校開展有償性社會培訓、技術服務或者創辦企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為辦學經費自主安排使用;公辦職業學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用于支付本校教師和其他培訓教師的勞動報酬。
鼓勵和支持創新技師培養模式,擴大技師、高級技師培養規模。
第十一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健全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評估機制,根據國家戰略和本地產業發展需求、專業建設水平、就業質量等,合理規劃、引導職業學校結合市場需求動態調整專業設置和課程內容,建立專業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培訓質量評價制度,具備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課程體系、人員配備以及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保障經費投入,依法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勵政策,按照規定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工作。對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以及其他稅費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培訓,支持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推動學校與企業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及時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納入教學標準和教學內容,強化學生實習實訓。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加強與企業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作。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規模以上企業應當設立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崗位。
第十四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遴選確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為其開展科研、技術攻關、學徒培養等提供必要支持,并完善考核評估和退出機制。
支持企業、職業學校建設技能人才培訓中心、產教融合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公共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等。
支持中小企業依托行業協會、職業學校、培訓機構聯合共建跨企業培訓中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推進基本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普惠性、均等化。
支持企業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開展技能培訓。
支持勞動者根據社會需要和個人需求,參與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育,制定實施高技能領軍人才培育計劃,建立高技能領軍人才培育信息庫,支持高技能領軍人才參與科研項目,組織技能研修、同業交流、名師帶徒、赴境外培訓等活動,提高高技能領軍人才的綜合素質、技能水平和實踐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以及產業轉型升級等發展需求,加強制造業、數字等領域技能人才培養,結合實際建立制造業技能人才、數字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將制造業高新技術、數字技能相關職業納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鄉村振興,加強農業農村相關技能人才培養,建立和完善鄉村工匠培育機制。鼓勵和支持鄉村工匠設立鄉村工匠工作站、名師工作室、大師傳習所,開展師徒傳承。
第十九條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健全技能崗位等級設置,按照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序列,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崗位。
第二十條 技能人才評價主要包括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
職業資格評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應當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者經備案的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組織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應當依據經備案的考核規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應當客觀、公正、科學、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地方實際,按照規定開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
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和職業學校等根據現代產業發展需要和國家職業分類動態調整情況,開展職業標準或者評價規范的開發研究工作。
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能力水平評價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技能人才評價服務指導工作體系,為技能人才評價提供技術指導等公共服務;建立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監督體系,加強技能人才評價過程和評價質量的監管,保障評價認定結果的科學性、公平性、權威性。
第二十二條 經備案的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統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用人單位可以面向本單位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可以面向全體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經備案的企業面向本單位用工人員以及對產教評技能生態鏈上下游企業用工人員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可以按照規定自主確定技能人才認定職業(工種)范圍,自主設置崗位等級,自主開發制定崗位規范,自主運用評價方式開展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院校內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經其備案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目錄,并進行動態調整。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終止其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備案:
(一)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
(二)主動提出終止備案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的;
(三)解散、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等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停止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按照規定核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或者全省職業技能大賽以及省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規定獎項的選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資格實施部門或者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按照規定核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按照規定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納入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管理,證書效力跨區域互認。
違反規定取得職業技能人才評價成績,或者獲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實施評價、核發證書的機構應當對評價成績和證書作無效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學歷的雙向比照認定制度。獲得中級工、高級工以及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在落戶、職稱評審、職級晉升等方面分別比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享受相關待遇。獲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規定比照相應層級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推動職業學校畢業生在落戶、職稱評審、職級晉升、工資待遇等方面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技能人才發展的國際交流合作,按照規定建立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發證機構資格審核和注冊制度。對持有國外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比照我國相應職業技能標準或者本省行業企業評價規范認定其職業技能水平,推動技能人員職業標準國際互通、證書國際互認。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與香港、澳門相關機構在技能人才培養和評價方面的合作,逐步拓展合作職業(工種)范圍。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健全技能人才崗位使用機制,在科研和技術攻關中發揮技能人才創新能力。對在技術革新或者技術攻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能人才,企業可以從成果轉化所得收益中以獎金、股權等多種形式給予獎勵;符合條件的,可以破格晉升職業技能等級。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高技能領軍人才參與重大生產決策、重大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項目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 支持用人單位建立基于崗位價值、能力素質、業績貢獻的工資分配機制,將職業技能等級作為技能人才工資分配的重要參考,對技能人才實行補助性津貼制度。
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獲得者、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帶頭人、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和專項人才計劃支持的高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優粵卡申領范圍。
用人單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學習進修、崗位聘任、職務晉升、工資福利等方面,按照規定比照相應層級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待遇。
鼓勵用人單位參照高級管理人員標準落實高技能領軍人才待遇。
第二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結合實際,將急需緊缺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引進范圍。
支持各地級以上市將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納入城市直接落戶范圍。
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范圍。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為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和生活補貼等。
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為技能人才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可以設立區域特色的技能人才專項榮譽和表彰激勵計劃。
第三十一條 技能人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有關機構和個人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評價誠信檔案,記錄相關主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評價活動的信用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財政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處損失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由發放機構的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資金;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買賣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
(二)違反相關標準和規范核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
(三)在參加或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泄露考試試題、參與或者縱容舞弊等行為的;
(四)未經備案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
(五)授權或者委托未取得備案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規定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行為。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限制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終止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備案;對直接責任人處限制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技能人才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