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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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鄉融合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健全市負總責、區和鄉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
第三條 本市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
第四條 本市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大城市帶動大京郊、大京郊服務大城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發揮鄉村在保護利用農業資源、供給重要農產品、構建首都生態屏障、傳承京韻農味鄉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實現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五條 市、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和監督檢查制度。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文化和旅游、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鄉村振興責任制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典型經驗的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返鄉入鄉創業、幫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捐款捐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本市推動完善京津冀鄉村振興促進協同工作機制,在農業科技創新、農產品供銷、產業發展、人才培養、文化傳承、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
第二章 城鄉融合
第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鄉鎮域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整體籌劃城鎮和鄉村發展,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等布局。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堅持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統籌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安排鄉村產業發展、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村莊規劃應當明確村莊發展目標、村莊建設邊界、生態環境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民住宅建設要求等重要內容,并與鄉鎮域規劃相銜接。
涉農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閑置集體建設用地、村莊空閑地等整理,優化村莊建設用地布局,滿足鄉村振興用地合理需求。
支持創建鄉村振興示范村。
第九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垃圾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標準協調、互聯互通,保障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發展需求。
第十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區域教育資源,科學合理布局鄉村學校,提升鄉村學校辦學條件,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育質量,推動城鄉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教育部門應當推動城區優質教育資源向鄉村延伸,完善集團化辦學、點對點幫扶、教師跨區跨校教研和培訓、優質數字教育資源共享等政策措施。
在生源較少、基礎薄弱的鄉村地區,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完善住宿、通學保障的前提下,整合教育資源開展中小學校集中辦學。
第十一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按照便利可及原則統籌設置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推進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健全鄉鎮、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機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設備和藥品,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崗位培訓、實行優惠待遇。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城區優質醫療資源向鄉村下沉,完善醫療聯合體建設、定期巡診、互聯網診療等政策措施,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十二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城鄉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統籌建設鄉村養老服務設施;完善優先保障、精準幫扶政策,為農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等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鼓勵村民委員會、志愿服務組織和村民互助組織開辦老年餐桌、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三條 本市完善城鄉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穩步提升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探索通過給予繳費補貼的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完善促進農民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統籌推進農村勞動力就業,通過城鄉結對、對口協作等方式支持生態涵養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涉農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開展轄區就業和用工需求調查,搭建農村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溝通平臺,拓寬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渠道。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完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用人單位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
第十五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發展相關規劃要求,統籌非建設空間與建設空間,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優先實現綠色空間規劃,提升區域生態服務能力,促進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有機結合。
第十六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鎮開發邊界內現狀村莊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規劃實施前確需建設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和規劃實施的需要核發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撤村建居前,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居環境整治,提供基本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保障公共基礎設施正常運行。
撤村建居后,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建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社區公共服務水平,將新建居民委員會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費用納入財政預算;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立足鄉村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引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產業在鄉村布局,發展高科技農業、特色品牌農業、綠色和有機農業、生態循環農業、一二三產融合產業,發展農業新質生產力,促進都市型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
本市制定、調整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時,應當統籌考慮鄉村產業布局需求。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市級統籌協調機制,將農業科技創新納入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合作,建設農業中關村和種業之都。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林綠化等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制定農業中關村建設計劃,完善現代農業產業技術研發和推廣體系,健全合作創新模式,加強產學研用協同,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保護利用種質資源,加強育種創新,培育現代種業企業。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推動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創新示范區和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農業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和應用。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農業應用場景建設,推進農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數字化,推廣高效集約、種養結合、智能管控的種植養殖工藝和模式,推廣適合設施農業、林果作業、丘陵山地的智能農機裝備。
第二十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糧食、生豬、雞蛋、牛奶、蔬菜、果品等生產政策措施,支持建設現代化農業生產基地、規模化養殖場、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提升重要農產品生產供給能力和質量安全水平。
市商務、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在環京地區和相關合作區域布局重要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健全應急儲備和調配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現代設施農業發展,推動老舊設施改造利用,促進高效設施農業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完善設施農業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政策,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將保鮮冷藏、晾曬存貯、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理、管理看護、農機庫房等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合理確定用地比例和規模。
第二十二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技術指導、目錄保護、品牌認證、宣傳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優新農產品和北京地理標志農產品相關產業發展,培育農產品北京優農品牌。
第二十三條 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就近發展食品加工、凈菜加工、中央廚房等業態,延長產業鏈,提升農產品附加值,滿足城鄉居民多樣化、便利化消費需求。
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完善產地貯藏、預冷保鮮、冷鏈物流、城市配送設施,創新產地直供、平臺優選等農產品電商模式,促進農產品產地與超市、社區、企業、學校等對接。
第二十四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文旅融合發展政策措施,支持鄉村民宿、田園觀光、農耕體驗、鄉村康養、科普實踐等業態發展。
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鄉村民宿相關標準、審批條件和程序、管理評級制度,完善扶持引導措施,提升鄉村民宿市場化、專業化水平。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采用自營、租賃、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閑置集體設施和住宅發展鄉村民宿、餐飲和文化體驗等產業。
第二十五條 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森林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和林下種植、林下養殖、非木質林產品采集等活動。
開展森林景觀利用活動,不得擅自采伐林木,可以合理利用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放置不影響樹木生長、不造成污染的移動類設施。
第二十六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加強城鄉區域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指標,支持鄉村產業發展。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完善鄉村產業用地政策,優化審批流程,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鄉村產業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指標;對通過村莊改造、零星分散用地整理等方式節約盤活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按照一定比例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村產業建設用地指標。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產業園區、城鎮開發邊界和村莊建設邊界外,采取點狀供地等方式保障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農業科技創新、產業融合發展的配套設施建設用地需求。
第二十七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金融和土地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深入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性資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
市有關部門和相關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財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依法對集體財產管理和產權流轉等進行監督指導。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充分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吸納專業經營管理團隊和人才,通過發包、出租、委托經營、投資入股、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第二十八條 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善與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開展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加工、流通、銷售等活動,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農資供應、生產托管、農機作業、農技推廣等服務,促進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九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引進、管理、使用、流動和激勵政策措施,加強鄉村產業發展、教育、醫療衛生、經營管理、法律服務、社會工作、農業科技等實用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條 涉農區、鄉鎮應當拓寬村級組織人才選用渠道,優化任職交流和保障機制,培養與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村級組織帶頭人。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選派優秀人才到村級組織任職。
第三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制定高素質農民培育計劃,舉辦農業技能、職業技能、創業就業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培養農業生產經營、農村電商、家庭農場主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等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成人教育學校、企業、職業培訓機構等開設涉農專業及課程,開展農業農村人才培養。
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農村從業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第三十二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務工經商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退休人員等返鄉創業,參與鄉村治理。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和激勵政策,引導醫生、教師、建筑師、規劃師、工程師等專業人才和產業發展人才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返鄉入鄉參與鄉村振興人員的生產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三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科技人員與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建立聯系合作機制,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開展實用技術研究和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三十四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開展文明村鎮和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倡導科學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三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文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對民間習俗、民族節慶、農事節氣、鄉土手工藝、地方餐飲的研究闡釋和活態利用,保護傳承利用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十六條 涉農區、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開展資源調查、名錄管理、維護修繕、風貌保護等工作。
涉農區、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注重保護利用具有歷史記憶、地域特點、民族風情的特色村莊,支持村民委員會發掘整理村莊發展沿革、風貌演變、歷史名人、傳統習俗、革命遺跡等,編寫村史、村志,展示村莊特色文化。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務有關規定,建設鄉鎮綜合文化中心、村綜合文化室,滿足農民交流交往、科學文化知識學習、文體活動、娛樂休閑等需求。
第三十八條 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方式,因地制宜舉辦健康文明的節慶活動,打造具有社會影響力的鄉村文化服務品牌。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挖掘村莊特色文體資源,培養鄉村文體能人和隊伍,舉辦節日慶典、文藝演出、文體比賽等農民喜聞樂見的活動。
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鼓勵各類文藝組織和文藝工作者到農村教學幫帶,開展惠民演出,創作優秀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作品。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九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推行河長制、林長制、田長制,實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加強生態涵養區和平原生態保護,構建首都生態屏障。
第四十條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回收處理廢舊農膜和化肥、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生產有機廢棄物;優化調整種植結構,推廣節水抗旱品種和農藝節水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和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住房建設標準和風貌導則,推進村容村貌提升,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抗震、防洪等相關標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 本市持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農業農村、水務、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和建筑垃圾規范處置;推廣應用適宜改廁技術,分類推進廁所改造;保障飲水安全,加強小微水體治理,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開展公共空間治理,整治架空線,實施清潔能源改造,推進村莊綠化美化。
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農村人居環境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完善村莊小型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和統籌實施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水務、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森林、河流等生態資源管護政策,分類制定管護制度、標準、規范,健全財政支持措施,完善評價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四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示,明確設施的產權歸屬、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和管護經費來源。
鼓勵農村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與村級組織開展管護合作,聘用村民參與管護。支持有條件的村級組織自主組織實施或者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利用農村公益性崗位或者組建村民管護隊伍,參與農村基礎設施管護。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提升鄉村管理服務信息化數字化水平,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四十六條 鄉鎮應當設立綜合性政務服務中心和村政務服務站點,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優化政務服務流程,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供勞動就業、醫療衛生、養老助殘、社會保障、政策咨詢等政務服務。
第四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民主決策、管理制度,健全村務、財務公開機制,公開村經濟社會發展、公共事務、大額資金使用、惠農政策落實、工程建設、社會治理、宅基地審批等重大事項,自覺接受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對村務決策和公開、財產管理、工程項目建設、惠農政策措施落實等事項開展監督。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村務、財務公開事項目錄,明確公開內容、時間和程序。
第四十八條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暢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健全接訴即辦工作機制,發揮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調解組織、法律專業工作者等作用,就地預防化解農村基層矛盾糾紛,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法律服務,根據需要聘用法律顧問,建設鄉村公共法律服務站,開展農村普法宣傳和法律援助。
第五十條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開展農村交通、消防、安全生產、房屋安全管理、公共衛生、自然災害防御、食品藥品安全等重點領域風險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社會治安防控,依法打擊鄉村黑惡勢力和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鄉村應急避難場所,完善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物資儲備,組織開展應急避難宣傳、培訓和演練,提高鄉村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第五十一條 村規民約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孝老愛親、尊重婦女、關愛兒童、扶弱濟困、勤儉節約、和諧鄰里、誠實守信、健康衛生等文明風尚。
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制度,統籌涉農資金,對不同區域鄉村實行差異化支持政策,提高資金配置效率,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合理確定并提高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第五十三條 本市推動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政府債券資金對鄉村建設行動、城鄉融合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鄉村振興重點項目的支持。
第五十四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項目儲備機制,完善項目論證、評審和動態管理措施。使用財政資金的涉農項目,原則上應當從儲備項目中選擇。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基于生態產品價值考核的縱向、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統計、水務、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開展生態產品基礎信息調查和動態監測,制定生態產品目錄清單;完善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方法,科學核算生態產品價值,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和相應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六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糧食、蔬菜等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等險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降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風險,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展農機具和農業設施、活體畜禽、植物新品種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第五十七條 市、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加強耕地用途管制,健全占用耕地補償和補充耕地質量驗收等制度,將永久基本農田建設成為高標準農田。
第五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健全宅基地依法管理相關制度。
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分類管理,明確在依法、合理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的建設標準、審批條件和程序,依法保障村民合理住房需求。
第五十九條 本市依法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交易的途徑、方式和管理措施,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在農民自愿前提下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依法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六十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做好各類農村不動產的確權登記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轄有村莊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街道辦事處,適用本條例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