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6月2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8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65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等8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水環(huán)境保護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引水、蓄水設施保護
第三章 水源保護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與管理,確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產用水需要,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黑河引水系統,是指通過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設施及水源保護區(qū)。
第三條 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黑河引水系統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管區(qū)范圍內黑河引水系統保護的日常工作。
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安、交通、資源規(guī)劃、農業(yè)、文化旅游、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黑河引水系統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轄區(qū)內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黑河引水系統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保護資金。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黑河引水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引水、蓄水設施和污染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引水、蓄水設施保護
第七條 黑河引水系統的引水設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黑河引水系統的蓄水設施包括水庫大壩及其配套設施。
第八條 黑河引水系統的引水、蓄水設施保護區(qū)范圍:
(一)引水管渠及附屬設施兩側外延五米的區(qū)域;
(二)引水管渠經過河道的,河道上游一千米下游一千五百米的區(qū)域;
(三)水庫大壩兩端及其配套的輸水洞、泄洪洞等設施兩側外延一百米及水庫大壩下游五百米的區(qū)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區(qū)域為引水管渠保護區(qū)范圍兩側外延十米的區(qū)域。
第九條 黑河引水管渠保護區(qū)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覆蓋、拆除、損壞有關標志、排氣孔、通訊設備及其他工程設施;
(三)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植樹、打樁、鑿井、鉆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
(五)擅自從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引水管渠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黑河引水管渠控制區(qū)域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其他危及輸水安全的行為。
確需筑路、敷設管線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輸水安全的要求施工,并接受引水管渠管理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引水管渠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轄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發(fā)現故障,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予以協助,不得阻攔和干擾。
第十二條 水庫大壩保護區(qū)域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水庫大壩保護區(qū)域內修建碼頭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輸水、泄洪等設施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水庫大壩安全。
禁止在水庫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壩頂確需兼作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庫大壩進行安全監(jiān)測和檢查;對監(jiān)測檢查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發(fā)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的,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水源保護
第十六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保護區(qū)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qū):河流從取水口起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陸域,水庫從水庫大壩至回水末端的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線外延一百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qū):河流從一級保護區(qū)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陸域,水庫從流入水庫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以及河岸兩側外延二百米的陸域,及其一級保護區(qū)以外庫區(qū)兩側的全部匯水坡面;
(三)準保護區(qū):一、二級保護區(qū)上界以外的全流域范圍。
第十七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準保護區(qū)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源、植被、護岸林,毒魚、炸魚、電魚及其他破壞水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行為;
(二)儲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業(yè)廢渣、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傾倒、排放含有汞、鎘、鉻、砷、鉛、鎳、苯并芘、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他劇毒廢液和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清洗裝儲油類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車輛和容器;
(六)新建、擴建排污口;
(七)新建、擴建化工、電鍍、造紙、冶煉、印染、制革、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八)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及其他化學危險品;
(九)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除遵守準保護區(qū)的禁止性規(guī)定外,同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開采加工金礦、鐵礦及其他礦產和石料;
(四)放養(yǎng)畜禽;
(五)修建墓地;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除遵守準保護區(qū)、二級保護區(qū)的禁止性規(guī)定外,同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露營、野餐、旅游、游泳等游樂活動;
(二)洗刷車輛、衣物及其他物品;
(三)垂釣、從事養(yǎng)殖業(yè);
(四)向水體拋撒雜物;
(五)進行與取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級保護區(qū)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一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保護區(qū)范圍內,禁止運載有毒化學物品的車輛通行。
第二十二條 跨行政區(qū)域的黑河引水系統水源的保護管理,按照《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環(huán)境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監(jiān)督檢查對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三)監(jiān)督檢查水源保護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黑河引水系統水污染的防治與監(jiān)督檢查,確保水源水質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黑河引水系統的安全保衛(wèi),加強水源地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線的巡查,做好進入水源保護區(qū)的車輛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資源規(guī)劃、農業(yè)、文化旅游、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黑河引水系統保護區(qū)范圍內土地、礦產資源、種植養(yǎng)殖業(yè)、森林、旅游、衛(wèi)生防疫等事項的保護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在水庫壩體修建碼頭、渠道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水庫壩體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規(guī)劃、農業(yè)、文化旅游、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據本條例對當事人作出二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或者侮辱、毆打執(zhí)行公務的黑河引水系統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黑河引水系統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