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安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陜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會
安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安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2024年4月23日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與管理
第三章 牌匾標識設置與管理
第四章 維護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對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水利、氣象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的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風格和整體景觀相協調。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采用低碳、環保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的行為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與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公安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戶外廣告設施技術標準、國家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結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規定允許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廣告設施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相關部門網站長期公布,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規定的設置條件和要求。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按照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規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電子顯示屏設置期限不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公益性的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商業性的不超過三十日;
(四)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圍擋廣告,不得超過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每次延期不超過一年,累計延期不超過兩次。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屆滿后一般不再延期。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未延期的,設置人應當自設置期屆滿后十日內拆除戶外廣告設施。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后兩日內拆除。
第九條 下列情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物控制地帶內,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
(二)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支架的;
(三)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四)破壞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梁、危房、違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須征得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含設置的區域、位置、形式、期限、現狀圖、設計圖、效果圖等);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載體使用權證明或與載體產權人簽訂的租賃使用合同;
(四)設施制作說明、安全維護措施及安全責任承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部門現場勘驗。擬同意申請的,應當在部門網站和設置場所公示七日,對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同意的書面決定。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同意的書面決定應當載明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申請人名稱、設置期限、審批機關、審批日期、批準編號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相關要求。設置人應當按照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決定的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結構圖、效果圖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變更手續的情況及時抄告相關部門。
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共同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內,將設施具體位置、設置效果圖以及設施設置人及其聯系方式等事項告知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轉讓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共同將變更信息及時告知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為公益廣告的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商業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規定,在商業戶外廣告設施上發布一定比例或者數量的公益廣告。
第十六條 利用市政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空間等市政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三章 牌匾標識設置與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牌匾標識設置規范,應當明確牌匾標識設置位置、規格、數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對牌匾標識設置規范進行廣泛宣傳。
第十八條 設置牌匾標識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符合牌匾標識設置規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
(二)不得超出建筑物頂部外輪廓線;
(三)不得影響采光、通風、通行、消防等功能和結構安全;
(四)歷史文化保護區、文化旅游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牌匾標識應體現特有的文化或者風格特色;
(五)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由該場所、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規劃,規范制作;
(六)較大規模的商業連鎖店、郵政、通信、金融等商業機構及其各網點設置的牌匾標識,在不影響所在街道整體風格的情況下,可依照其統一風格設置。
第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設置人應當按照“一店(單位)一牌”原則設置牌匾標識:
(一)有多個出入口的商場、單位可以在不同出入口處設置牌匾標識;
(二)同一經營者位于道路轉角處且兩側均開設門面的,可以在兩側門面分別設置牌匾標識或設置轉角式牌匾標識;
(三)同一經營者的連續門面,可以在不同門面設置牌匾標識,也可以在連續門面設置一張牌匾標識。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原牌匾標識,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四章 維護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設置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銹蝕等影響市容環境情形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更新;
(二)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問題,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進行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排除期間設置警示標志,防止事故發生;遇狂風、暴雨(雪)等災害性天氣,應當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滿十二個月的,設置人應當委托具有檢測能力的機構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測,并將安全檢測報告提交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未經安全檢測的,不得繼續使用;
(五)戶外廣告設施或牌匾標識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立即予以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檢查、巡查制度,依法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違法行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督促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維護公共安全。
商業街區、商業廣場、大型城市綜合體、大型市場(賣場)的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維護保養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設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設置人應當自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驗收報告提交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為戶外廣告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在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中,應當互通信息,協作配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未按要求設置牌匾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部空間、公共設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載體,以及專為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而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版裝置、櫥窗、廣告架、實物造型等設施。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在經營、辦公場所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示名稱等識別標志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燈箱、霓虹燈、鏤空字、字體符號等。
牌匾標識附帶商品推介、服務宣傳的,或者在經營、辦公場所以外設置的,視為戶外廣告設施。
本條例所稱設置人,是指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