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科技創新和相關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國務院《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實驗動物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實驗動物福利,善待實驗動物。倡導減少、替代使用實驗動物和優化動物實驗方法。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倫理審查、風險評估、違規處理等制度,對涉及實驗動物的活動開展獨立、公正、科學的倫理審查和監督。
第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制度,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培訓和相關學科繼續教育。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組織上崗前健康檢查和年度健康檢查,對不適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整崗位。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許可證。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范圍開展活動,提供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以及相關產品。
利用實驗動物從事科研、檢定、檢驗等活動,以及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進行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范圍開展活動,使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七條 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鼓勵和支持推動地方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
從事實驗動物以及相關產品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質量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相關產品和環境設施進行檢測。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應當具有真實、完整、準確的記錄。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國內、國際公認的品種、品系和繁育方法。
為了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研需要捕捉、引進、繁育、運輸、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實驗動物提供適宜的環境,按照相應等級實驗動物標準要求,配備實驗動物環境設施,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
不同品種、品系、質量等級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應當在相應環境條件下分開飼養。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和動物實驗室應當分開設立。
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質量等級的實驗動物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運輸實驗動物的交通工具和籠具,應當符合所運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質量控制標準,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以及健康要求。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防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特殊要求辦理;實驗動物的檢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對實驗動物進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實驗動物安全管理制度,對實驗動物進出實驗動物環境設施進行登記,防止實驗動物逃逸、無關動物進入實驗動物環境設施。
發現實驗動物未經登記被帶出生產、實驗環境設施或者逃逸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告。
開展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的動物實驗,除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的相關管理要求。
從事基因工程實驗動物研究和應用,應當符合國家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和倫理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實驗動物尸體、組織器官和其他廢棄物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分類進行無害化處理。實驗動物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和可追溯。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置,達到環保標準后再排放。
禁止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及其組織器官流入市場。
第十三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報告。
實驗動物發生疫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啟動實驗動物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驗動物科技創新體系,支持實驗動物資源以及相關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參與實驗動物科技創新,支持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等創新平臺,加強實驗動物專業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投入,推動實驗動物產業發展,支持建設實驗動物公共服務平臺,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實驗動物產學研合作,推動形成實驗動物關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將實驗動物科普工作納入科普發展規劃,利用科普基礎設施、科普產品、科普作品和信息技術等推廣普及實驗動物科學知識。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采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建設科普場館、設立科普基金、開展科普活動等形式投入實驗動物科普事業。
鼓勵和支持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數字化、智能化等方式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等活動的行為,有權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舉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暫扣實驗動物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已過期,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超出實驗動物許可證范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吊銷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或者組織器官流入市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吊銷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