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無人受買擬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證書擬通報試辦”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無人受買擬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證書擬通報試辦”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無人受買擬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證書擬通報試辦”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無人受買擬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證書擬通報試辦”問題的復函
195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1951年9月5日東法編字第4075號報告悉,關于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無人受買,債權人請求移轉產權時,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書的問題,經與司法部聯系后,我們基本上同意來件所擬辦法,但在尚未土改或正在進行土改的地區(包括城市郊區),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注意與當地土改機關取得聯系,以防止債務人轉移,分散在土改中,應為沒收或征收的土地、房屋。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無人受買擬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書擬通報試辦的請示 東法編字407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據蘇南人民法院提出:關于民事債務糾紛案件,經判決確定后在執行時債務人無現款還債,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經過相當時期無人受買,債權人請求應轉移該產權時,擬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書,同時事先與主管地政機關取得聯系,準由債權人持此移轉證書逕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并附送產權移轉證書式樣一份(系仿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的式樣),為了適應此類案件的需要,我院認為可以試用,除批復外,并擬通報華東各級人民法院試辦,當否請示!
195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