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游船游艇碼頭管理規定
秦皇島市游船游艇碼頭管理規定
河北省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秦皇島市游船游艇碼頭管理規定
秦皇島市游船游艇碼頭管理規定
(2022年1月30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22年3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游船游艇碼頭管理,促進海上旅游客運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港區以外,從事游船游艇碼頭的規劃、選址、建設、運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港區是指秦皇島港所轄區域。港區內的游船游艇碼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條例》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章進行管理。
第三條【概念解釋】本規定所稱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娛樂、休閑等用途的各類客船、游艇、快艇、游覽艇等。
游船游艇碼頭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關陸域組成,具有相應的碼頭及配套設施,用于游船游艇進出、停泊、靠泊和人員上下的各類固定式碼頭和浮動式碼頭。
第四條【主管部門】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游船游艇碼頭管理工作。
各縣(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或縣(區)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縣(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船游艇碼頭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五條【部門職責】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旅游、水務、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體育、海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游船游艇碼頭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碼頭選址和建設
第六條【選址規劃】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游船游艇碼頭建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游船游艇碼頭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海洋生態紅線、流域防洪規劃、區域水利規劃、城市防洪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并符合軍事設施保護管理規定。
第七條【選址要求】游船游艇碼頭選址應當按照游船游艇碼頭規劃,結合海域資源、岸線資源、旅游資源、陸域交通狀況、海上交通狀況等綜合確定,科學選址,合理分布,統籌數量。
第八條【選址程序】新建、改建、擴建游船游艇碼頭,碼頭建設單位應當就擬建碼頭的選址,書面征求所在縣(區)主管部門意見。書面材料應當包括建設單位基本概況,擬選址位置、周邊情況,擬建設碼頭的規模、用途、結構型式、費用估算、運營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縣(區)主管部門收到書面材料后,應當提出初審意見,經所在縣(區)政府同意后,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同意擬選址的意見,同意擬選址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開展建設;不同意擬選址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選址并重新征求意見。
第九條【用海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游船游艇碼頭進行圍填海或建設海上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論證,評價和論證通過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并取得用海手續。
未取得用海手續的,不得進行圍填海或建設海上構筑物。
第十條【河道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在河道、河口內建設游船游艇碼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游船游艇碼頭應當依法履行涉河建設項目許可手續,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行政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履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按照管理權限辦理項目立項、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批、質量監督等手續,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
具體辦理流程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安全環保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游船游艇碼頭的安全設施、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碼頭應當根據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游船游艇在碼頭停泊期間需要供電的,應當使用岸電。配套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游船游艇所產生的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存放,并轉運至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有資質的運輸單位轉運至規定的垃圾處理場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應當按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或由有資質的接收單位接收、轉運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處置。
碼頭的水、電、通信等管線鋪設應當按照碼頭設計規范和標準,與碼頭主體結構同步設計和建設。
第十三條【驗收規定】游船游艇碼頭項目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驗收應當成立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對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具體核查要求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材料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由市海洋漁業局主管部門對外公布,并向海事部門通報碼頭通航技術尺度等信息。
第十四條【配套設施建設】游船游艇碼頭配套建設候船廳、辦公場所、停車場等陸域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履行規劃、用地、建設、消防等基本建設程序。完成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固定式游船游艇碼頭應當配套建設航標、燈浮、導標等導助航設施,并依法履行規劃、建設等基本建設程序,經海事部門審批并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臨時性浮碼頭管理】取得臨時用海手續,采用臨時性浮動式碼頭靠泊游船游艇的,碼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滿足運營游船游艇船型靠泊要求。運營期限應當與臨時用海批復期限一致,用海期限屆滿的,應當予以拆除,并恢復海域和岸線原狀。
臨時性浮動式碼頭建設前,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向所在縣(區)主管部門提交由碼頭生產廠家或制作、安裝單位提供的碼頭設計說明書、出廠合格證明。建設完成后,應當提交碼頭交工驗收證書、質量保證書或具備同等效力的相關書面證明,以及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所在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在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將相關材料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對外公布。
臨時性浮動式碼頭在使用年限內重復使用的,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再次使用前,應當對碼頭構件進行檢測維護,更換破損構件,并由原生產廠家或制作、安裝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材料,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審核。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未發生明顯變化的,可在已有綜合分析報告基礎上,提交補充分析或說明。
第十六條【遺留問題處理】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建成運營的游船游艇碼頭,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開展包括海域使用規范性、碼頭運營安全性、配套設施適用性等方面的綜合評估,形成包括相應的證明文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等在內的評估材料,其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應當通過專家評審。
綜合評估完成后,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將碼頭原始資料、評估材料、評估結論等提交所在縣(區)主管部門。所在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將相關材料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對外公布。
已建游船游艇碼頭對外公布后,應當按照設計船型運營,沒有原始設計文件或原始設計文件中未明確碼頭靠泊船型的,可以按照已有實際船型運營。碼頭新增船型尺度不得超過設計船型或已有船型,需要超過的,應當開展靠泊能力核算論證,論證未通過的,應當履行碼頭改建或擴建程序。
第十七條【碼頭功能管理】嚴格控制漁業碼頭改變功能性質停靠游船游艇。確需改變的,應當單獨劃定區域,依法履行建設程序。
第十八條【對外公布】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全市游船游艇碼頭名錄,對符合規定的游船游艇碼頭進行公告,并通報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
公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碼頭名稱、地理位置、規模尺度、停靠船型、船舶數量、功能用途、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 碼頭管理和運營
第十九條【碼頭使用】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做好碼頭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日常監測維護,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游船游艇碼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救生、環保、船舶污染防治、防疫和監控等設施設備。
夜間運營的碼頭,照明設施的照度應當滿足船舶靠離泊、人員上下船和其他相關作業的安全要求。
設計或實際單日人員上下2000人次以上的游船游艇碼頭應當配備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應急設備。其他碼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配備。
第二十條【設施變更】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變更或改造碼頭的候船、安全、環保等設施,不屬于改建或擴建碼頭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所在縣(區)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制度和人員】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應急預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保證游船游艇靠泊和人員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碼頭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和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以及必要的應急救護常識。
第二十二條【防污染管理】運營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報海事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應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
游船游艇碼頭應當維護海岸線生態平衡和環境安全,防治海岸線污染。
第二十三條【運營主體與相關方管理】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與游船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船舶靠泊和人員上下管理協議,建立人員上、下船安全檢查制度,明確雙方職責和義務。
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與游船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為同一主體的,應當做好內部分工和制度銜接。
游船游艇碼頭區域應當限制無關人員進入。進入游船游艇碼頭區域人員,應當遵守碼頭各項管理制度,維護碼頭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條【人員信息管理】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對登船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并按照公安部門規定進行報備、查驗。
登船人員有效乘船身份證件與本人及乘船憑證信息不一致的,不得登船。
第二十五條【收費管理】經營游船游艇碼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和收費計費規定,并在其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收費公示,使用國家規定票據。
第二十六條【防疫管理】運營游船游艇碼頭應當遵守有關傳染性疾病防控規定,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運營材料】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運營碼頭,應當向所在縣(區)主管部門提交包括碼頭運營基本情況說明、運營單位登記注冊信息、運營管理制度和人員配備、碼頭合格證明、租賃或使用協議等相關運營情況材料。
第二十八條【材料提交和核查】長期從事運營的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在每年度1月31日前,提交當年度運營情況材料。季節性運營的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在每年度投入運營前30日內,提交當年度運營情況材料。臨時性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在取得臨時用海批復并建設完成碼頭后,投入運營前5日內,提交臨時運營情況材料。
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和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對游船游艇碼頭提交的運營情況材料進行現場核查,并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變更管理】游船游艇碼頭使用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當在運營前重新提交運營材料。
第四章 碼頭安全和監督
第三十條【企業主體責任】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運營范圍內的游船游艇碼頭安全負直接責任。
游船游艇碼頭應當根據《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落實風險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三十一條【治安管理要求】運營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加強治安保衛,協助公安部門做好進出碼頭船舶基礎信息登記和報備,嚴格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條【應急管理責任】游船游艇碼頭應當定期開展符合碼頭實際的人命救助、船岸聯合應急、污染清除、人員疏散、疫情處置等演習演練,保障應急機制有效運轉。
第三十三條【禁止事項】游船游艇碼頭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設計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碼頭及附屬設施設備,并禁止下列活動:
(一)為不具備合法手續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務;
(二)超出碼頭功能或規模等級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條件允許情況下靠泊船舶;
(四)在碼頭存在風險隱患尚未排除的情況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碼頭運營和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相關部門監督職責】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加強對游船游艇碼頭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三十五條【社會監督】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區)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一】游船游艇碼頭建設完成后,未按照規定經交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規定,游船游艇碼頭存在安全生產方面違法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處罰權的部門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游船游艇碼頭未按照設計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碼頭及附屬設施設備,從事禁止活動事項的,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縣(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四】違反本規定,游船游艇碼頭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環境保護設備及器材的,由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縣(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責任追究】違反本規定,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各縣(區)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游船游艇碼頭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可移動裝置管理】小型游船游艇采用可移動式裝置,利用岸線天然條件停靠并且進行人員上下的,停靠站點和停泊區域的選址應當經所在縣(區)主管部門同意;可移動裝置應當滿足安全、環保、適用、美觀等要求,由所在縣(區)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適用范圍擴展】體育運動船艇、公務船艇、大型帆船、休閑漁業船舶等停靠設施,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22年3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