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邯鄲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邯鄲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2009年2月1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2017年11月2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修正,2023年6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第5號公布,省政府令〔2020〕第2號修正)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備案、清理及法律責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并公開發布的各類文件的總稱,包括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處理決定、工作方案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層級監督工作制度。市、縣(市、區)政府分別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具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單位應當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
第二章 制 定
第七條 下列單位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縣(市、區)政府及其辦公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權的組織;
(四)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為完成某項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性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責。
第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規則、意見”等。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稱“條例”。
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具體、明確、規范、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事項,一般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一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設定地方保護或行業保護的內容,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印發,具體辦法由制定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其中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實施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顧問、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應當全過程公開,充分調研論證,采取書面形式征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行業協會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具體負責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單位應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予以研究處理,對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制定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第十五條 可能存在風險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前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評估風險等級及時提出繼續制定、暫緩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建議。對于存在風險并建議繼續制定的,應當根據風險等級提出詳細應對預案,包括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六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經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明確專門的機構(人員)負責本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本級政府批轉至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擬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
(三)征求意見的匯總、協調處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五)起草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直接審查、委托審查等方式。
委托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當以委托部門的名義出具審查意見。
受委托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條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含有不能設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
(四)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依據是否合法、適當;
(五)是否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內容;
(六)是否有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的內容;
(七)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規范;
(八)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均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出具審查意見: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報送審查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須提請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提請集體討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合法性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座談、會簽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三章 公 布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
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2年。
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不標注有效期。
第二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同級政府公報或門戶網站上公布。
市、縣級政府在本級政府公報上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七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辦公場所或市、縣級政府指定的集中查閱場所提供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備 案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按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于發布后15日內向同級政府備案;
(二)鄉鎮以上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于發布后15日內向上一級政府備案;
(三)街道辦事處行政規范性文件于發布后15日內向所屬的縣級政府備案。
依照前款規定備案的,徑送相關司法行政部門,由司法行政部門行使備案登記、審查職責。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實行國家和河北省雙重管理或者國家垂直管理的駐邯單位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向同級政府(徑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合法性審查意見、相關依據和制定說明,一式五份裝訂成冊,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報送省政府備案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后10日內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制定說明、文件文本等資料,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向省政府報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7月20日前,將上半年已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徑送受理備案的司法行政部門,于次年1月20日前,將全年已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徑送受理備案的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受理登記;不符合規定的,通知補充材料或者退回。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補正備案材料的,視為沒有報送備案,不予登記。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直接審查、委托審查等方式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委托審查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中,發現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確實存在違法或不當情形的,應當自行糾正并報告糾正情況。逾期不回復或逾期不糾正的,司法行政部門報請本級政府予以改變或撤銷。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30日內答復建議人;行政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制定機關的答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答復30日內提出復核建議,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接到復核建議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復核,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復核意見。
第五章 清 理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因法律、法規或政策重大調整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專項清理。
第三十八條 擬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內容較少且較為簡單的,制定機關可以采用“打包”的方式一次性修改;修改內容涉及主體框架、主要制度和重要內容,不宜采取“打包”方式修改的,應當重新制定,同時宣布原文件廢止。
修改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三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制定機關應當組織清理評估。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由實施部門組織,并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實施的意見,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同級政府決定并公布。
對因法律、法規修改等原因擬單獨廢止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實施部門按前款規定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同級政府決定并公布。
第四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評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或者廢止。
第四十一條 清理結果應當以目錄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并在目錄中明示已失效或廢止的時間。未明示具體時間的,以目錄公布時間為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報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備案情況,徑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發布上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的通報。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第四十四條 部門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管委會參照縣(市、區)政府制定和管理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