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邯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邯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2023年4月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改善城鄉衛生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傳播人類疾病、威脅人身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蠅、蟑螂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方針,遵循以“環境治理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集中消殺和日常預防相結合,群眾防制和專業防制相結合,科學預防控制病媒生物。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政府應當設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水平效果評估和考核評價;
(五)協調成員單位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牽頭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按下列規定履行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監督管理責任:
(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技術指導工作,并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施監督管理。
(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含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施監督管理。
(三)教育部門負責對所屬學校和托幼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施監督管理。
(四)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對管理范圍內的公園、公共綠地、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廠、市政管道井及垃圾轉運站、公廁等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并實施監督管理。
(五)建設部門負責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施監督管理。
(六)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管理的居民小區、商務樓宇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七)商務部門負責對大型商場、超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施監督管理。
(八)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施監督管理,督促A級以上旅游景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機場、汽車站及城市公共交通設施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并實施監督管理。
(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并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農業農村、林業、水利部門分別負責做好農村和農田、林區、河流、水庫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配合做好聯防聯控工作。
(十二)新聞傳媒單位負責做好病媒生物危害及防制常識的公益宣傳工作。
(十三)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按照本條規定,愛衛會成員單位在監督管理方面,存在行業管理與屬地管理交叉,或者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交叉、職責不清的,由各級愛衛辦協調解決。
第八條 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按照轄區愛衛會的部署,動員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居民開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消殺等預防控制活動,并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督促當地農貿市場業主或開辦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各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十條 下列重點場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設置防范和消殺設施并進行經常性消殺,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一)飯店、賓館、醫院、學校、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旅游景區、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二)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釀造廠、屠宰廠、農貿市場、糧庫、商場、超市、建筑工地、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廠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第十一條 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垃圾、堆積雜物、殘留食物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
(二)設置和完善垃圾儲運、防蠅門窗、防鼠門網、防蚊閘等基礎設施;
(三)對管道、垃圾儲運設施、存水處、廁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沖洗、消殺、平整、疏通;
(四)實行垃圾袋裝化和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并做到日產日清;
(五)采取涂墻抹縫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時妥善處理被滅殺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體;
(七)采取器械或者生物、化學等方法對病媒生物實施滅殺。
第十二條 各單位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應達到國家標準相關規定的C級或者以上要求。
第十三條 病媒生物消殺可以由各責任主體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企業進行專業消殺。
鼓勵第十條所列重點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四條 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規范和標準的藥劑和器械,鼓勵使用安全、環保、高效低毒的防制病媒生物藥劑,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偽劣的藥劑和器械。
第十五條 市、縣級愛衛辦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和密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對病媒生物實施有效滅殺。
第十六條 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同級愛衛辦開展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定期進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并將監測結果通報同級愛衛辦。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庫房;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且技能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器械;
(四)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企業的注冊登記信息與同級愛衛辦共享。
第十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企業不得聘用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消殺作業。
第二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企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建立服務檔案,確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質量。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愛衛辦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組織對各有關單位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的情況進行檢查,并適時予以通報,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重點場所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設置情況、經常性消殺情況等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愛衛辦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其經營條件、經營行為等情況作出評價,并向社會公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愛衛辦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查處投訴舉報案件,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不按規定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場所和單位,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縣、鄉級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并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等各級各類開發區(園區)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