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邯鄲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邯鄲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2022年7月1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2022年8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駐邯各軍事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由邯鄲軍分區參照本規定組織實施。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包括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單位主體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分管范圍內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領導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下一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職責,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二)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體系,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監督考核;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落實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養護資金,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五)建立健全基層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
(六)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八)按照相關規定,將道路交通安全記錄納入企業、個人的社會誠信體系,落實聯合獎懲機制;
(九)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社會安全穩定總體工作,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二)負責鄉村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負責本地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和管理,組建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社區交通志愿者隊伍,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不文明交通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四)依法整治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占用道路經營、打場曬糧等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講、勸導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將道路交通文明列入鄉規民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六)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涉及本鄉鎮和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是同級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整體推進、考核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交通安全工作站,配備2名以上交通安全員,負責協調推動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條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確定各縣(市、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標;縣(市、區)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確定各鄉鎮和街道及其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標。
第三章 部門監管責任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對策;
(二)依法查處各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各類突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出整治意見建議,向當地政府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
(四)負責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旅游客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城市公交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重型載貨汽車、校車等重點車輛及其駕駛人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五)會同宣傳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加強對交通安全工作站、交通安全員和交通安全勸導站、交通安全勸導員、交通志愿者的工作指導,及時發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六)會同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教育、建設、城管執法、氣象等部門建立健全惡劣天氣條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七)配合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健全應急救援預案;
(八)負責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監督新建、改建、擴建道路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九)參與道路停車場、停車泊位和配套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
(二)依據相關規定牽頭組織涉及道路運輸生產經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管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
(二)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和駕駛人管理情況;
(三)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的道路運輸企業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隱患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三)依法查處道路運輸企業、營運車輛和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四)負責國道、省道養護和管理,督促公路建設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五)督促公路管理單位排查、治理公路交通安全隱患,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對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發多發路段,設置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防護設施;
(六)查處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違法行為,指導督促公路施工單位做好施工交通組織和施工作業區交通安全設施設置工作;
(七)依法核發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對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八)適時發布惡劣天氣路況信息,通知客運企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導公路養護單位落實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科學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合理規劃城市道路系統、道路停車設施等;
(二)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建設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督促道路建設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排查、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多發路段以及交通擁堵路段、路口,采取工程防護措施;
(二)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和挖掘管理,依法查處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查處占用城市道路擺攤經營、亂堆亂放、私設地樁和障礙物等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
(四)負責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撒漏、不在規定地點裝卸等違法行為;
(五)督促市政道路施工企業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及其配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產品以及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等違法行為;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一致性實施監督管理;
(二)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依法查處非法生產(含拼裝和組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車輛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及學校安全宣傳教育相關規定,開展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三)督促學校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氣象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惡劣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建立完善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氣象保障聯動機制;
(二)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交通氣象探測設施;
(三)組織開展交通氣象災害評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銀保監機構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各保險機構落實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將保險費率與機動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掛鉤;
(二)協調指導各保險機構支持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隊伍、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推動保險行業參與農村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機制;
(四)監督協調各保險機構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墊付、理賠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應當督促旅行社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車輛,對導游、游客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A級旅游景區對景區內的道路及車輛加強管理,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導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協議做好服務場所車輛停放和交通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組織協調相關醫療救治機構開通交通事故傷員緊急救治通道,督促醫院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門前及內部車輛停放和交通組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宣傳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把握交通安全宣傳導向,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識、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文明意識;
(二)指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曝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通報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和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輿論監督;
(三)將城鄉交通文明指數作為精神文明創建的重要考核依據,將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評內容;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通信發展辦應當協調聯通、移動、電信等電信經營者適時發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實施監督檢查,提出改進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各行政執法單位嚴格依法規范文明執法;
(二)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納入普法規劃,監督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
(三)為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四章 單位主體責任
第一節 基本責任
第三十條 全市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制定本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措施;
(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所屬人員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制定本單位機動車管理、使用、維修、保養、檢查等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統籌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并組織實施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對本單位所屬的旅游客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城市公交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重型載貨汽車、校車,組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保持正常運行并加強管理;
(四)對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整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明確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開展經常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倡導安全文明出行;
(二)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保險、維修、保養、檢查和車輛安全運行技術等檔案,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三)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臺賬,記錄車輛、駕駛人及所屬人員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安全教育、安全行車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單位及所屬人員所有或者使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全部納入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管理。
第二節 重點經營者特別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一)按照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建立駕駛人身體心理條件監測機制,及時掌握駕駛人身心狀況,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駕駛人駕駛運輸車輛;
(三)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運行過程實時監控和管理,不得安排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客運、貨運場(站)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一)按照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超員、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不得出站;
(三)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一)按照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平臺注冊的車輛和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
(三)對從事或者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人進行核查,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人;
(四)對車輛和駕駛人一致性進行審查,不得向未經核查的駕駛人派單;
(五)強化運行風險管控,對路線行駛偏移、不合理長時間停留等異常情況及時處置;
(六)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技術接口,實時推送平臺車輛和駕駛人注冊數據及車輛位置、行駛軌跡等數據。
第三十七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有序投放和回收車輛,及時清理故障車輛,引導用戶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規范無序停放的車輛。
第三十八條 快遞、即時配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從事配送服務;
(二)做好車輛和駕駛人的信息核查,建立工作臺賬,與駕駛人簽訂配送協議,明示交通安全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三)督促駕駛人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佩戴安全頭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根據天氣、交通等因素,合理確定配送時限、路線;
(五)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十九條 車輛生產者應當保證車輛產品的相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國家批準公告的車輛產品、用于試驗的車輛樣品、產品合格證以及出廠車輛上傳信息中的相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一致。
第四十條 機動車銷售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未經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得銷售報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
非機動車銷售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者應當按照經營范圍開展維修服務,不得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第四十二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者應當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格,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培訓管理和教學大綱的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理、人員培訓等制度。
第三節 其他單位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播報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曝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通報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和駕駛人。
第四十五條 聯通、移動、電信、廣電網絡等電信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要求適時發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信息。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學校自備或者租用的校車納入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管理,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墊付、理賠工作,落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機制。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落實
第四十八條 在全市范圍內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制度,在責任書中明確道路交通安全目標和責任,并將其作為日常檢查督查的重要內容。
(一)市政府與市相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縣(市、區)政府與縣(市、區)相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三)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本轄區重點單位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四)市、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與本行業和重點管理對象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按照本條規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存在行業管理與屬地管理職能交叉的,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評價考核機制,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季度、年度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社會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安全生產、精神文明創建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整合公安、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建設、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數據。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通報機制,定期向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責任的部門、下級政府以及重點運輸單位通報道路交通安全狀況、隱患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違法典型案例;對本地或本地車輛發生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時通報。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單位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公開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提示交通安全事項。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啟動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機制,對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旅游客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城市公交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校車涉及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深度調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開展深度調查: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與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道路的設計、施工、養護以及道路施工作業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相關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與單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相關的;
(三)其他需要開展深度調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級政府已啟動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由市政府掛牌督辦,一般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由縣(市、區)政府掛牌督辦。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排查管控機制,定期對本行業、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督促整改突出問題。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會監督機制,動員社會各界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規定的單位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轉交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限期辦理,監管部門拒不辦理或者在限期內未辦理完畢的,報請監管部門的同級政府予以督辦。辦理結果應當向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五十九條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職情況報告機制,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獎懲機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或者履行不力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行政審批、道路以及設施建設、隱患排查整治、事故調查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因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或者履行不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規定負責托管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縣(市、區)政府和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因機構設置或者職能調整,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發生改變的,由實際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逗愂械缆方煌ò踩婪敦熑沃埔幎ā罚�2009年1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