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快遞業促進條例
保定市快遞業促進條例
河北省保定市人大常委會
保定市快遞業促進條例
保定市快遞業促進條例
(2022年6月16日保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快遞業經營服務行為,保護快遞用戶、快遞從業人員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河北省郵政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促進快遞業發展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經營活動,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
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快遞業工作的領導,將快遞業發展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快遞業發展促進政策,安排快遞業發展資金,推動快遞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的發展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需要成立郵政業安全中心,履行屬地快遞業的監督管理責任。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商務、海關、交通運輸、公安、國家安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快遞業發展促進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快件收寄和運遞安全保障體系,提高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五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職能作用,維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綠色經營,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明確本行政區域的快遞業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范圍,落實財政支出責任,推進鄉村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專業類物流園區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設施設備用地,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利用城郊結合地區的舊廠房、倉庫、閑置土地等場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條件下,建設快遞經營所需的集散、分揀中心。
第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快遞業數字化應用和監管系統建設,開展數字快遞監測、統計、分析和網上惠民便企服務。
第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網格化布局要求,組織推進社區、住宅小區、村莊等區域的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的配套建設。
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包括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遞驛站、村郵站、便民服務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站點。
鼓勵在商業區、辦公樓、學校、醫院等區域,推進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給予財政補貼等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設公益性智能快件箱,為社區、住宅小區、村莊提供快遞末端服務。
新建住宅小區或者既有住宅小區改造,鼓勵同步建設智能快件箱或者預留建設智能快件箱的場地。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社區、住宅小區、村莊設置智能快件箱,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社區組織、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物業服務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機關、院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商業網點、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臨時停車、派送場所等必要的便利。
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第十二條 快遞車輛屬于民生保障車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依法規范快遞車輛的管理和使用。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進行統一編號,并噴涂標識。
第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通行安全的管理。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經郵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遞機動車輛,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通行證,允許其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情況下出行,不受限行限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配置統一規范的快遞車輛,其配置的快遞車輛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車輛。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禁止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上道行駛。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為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在適宜位置設置接收快件場所。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提供便利。
第三章 快遞經營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范圍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鄉鎮(街道)、村(社區)、院校等特定區域開辦快遞末端網點,并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支持有資質的共配企業設立末端共配網點,并承擔法律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及備案末端網點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承擔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快遞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量高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規范用工,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包裝操作規范,按規定備案。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快遞包裝減量化、標準化、循環化,使用新型包裝技術和環保材料對快件進行包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及上下游關聯企業使用可循環利用或者可重復利用的包裝箱、中轉袋等包裝產品。引導寄件人重復使用快件包裝箱、包裝袋。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低于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不得實施市場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制度,依法處理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異議。
用戶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投訴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快遞服務質量申訴,但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申訴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完善快件收派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快遞服務標準,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地域、服務時限、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快遞安全、快遞服務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服務標準的規定。快件收派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要求穿著具有快遞品牌標識的統一工裝并佩戴工號牌或者胸卡。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于非派送區的快件,不得攬收;對于不能上門投遞或者上門投遞需要另行加收費用的,應當在攬收時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與寄件人達成加收費用協議。
第二十九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保證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對其已投入運營的智能快件箱進行維護,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已標注為保價、生鮮產品、貴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貨款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重量與寄遞詳情單記載明顯不符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與收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收件人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上門投遞,并且快件收派人員和收件人無法達成以其他方式送達約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寄件人的要求對快件予以處理。
收件人不在約定的收件地址,快件收派人員通過電話方式無法聯系收件人,向收件人發送間隔時間不少于八小時的兩次派件信息,并且自第二次發送派件信息后二十四小時內未得到回復的,快遞經營企業可以根據寄件人的要求對快件予以處理。
快件收派人員不得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的地方;確應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地方后遺失或者損毀的,快件收派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開展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工作時,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實或者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不得開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一)監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
(三)國家規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末端網點不得向收件人違規收取費用。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隱匿、毀棄快件;不得私自開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誤快件投遞。
第三十四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提供快遞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快遞服務平臺經營者為其他快遞經營企業提供服務,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開放的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遞經營企業進入。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快件包裝、定時派送、投遞方式等方面為收件人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
第三十六條 寄件人、收件人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安全檢查等安全制度。
第三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定期銷毀已經使用過的快遞運單。
第四十條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應當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的安全保障實行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設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保障生產生活寄遞服務等提供通行及作業便利。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機制,結合當地傳染病疫情防控形勢和政策要求,主動接受培訓、督導、檢查,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處置突發疫情,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從業人員必需防護用品保障。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押快件,妨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快遞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風險提示、約談告誡、信息披露、出具合規情況說明等方式,指導和督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改正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快遞安全監督信息共享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和檢查,維護快遞業穩定、安全、有序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制定包裝操作規范或者操作規范未按要求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處五千元罰款。
(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提供具有快遞品牌標識的工裝、工號牌或者胸卡;
(二)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統一著裝和佩戴工號牌或者胸卡。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存在拋扔、踩踏等野蠻分揀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開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監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
(三)國家規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末端網點向收件人違規收取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處理用戶投訴,或者未按規定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用戶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處理檢查中發現的禁止寄遞物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押快件,妨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戶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進行投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快遞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