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進博物館發展條例
大同市促進博物館發展條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促進博物館發展條例
大同市促進博物館發展條例
(2023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高質量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滿足公眾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提升城市文化影響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博物館發展以及相關保障、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包括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陳列館等(以下統稱博物館)。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博物館事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
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應當根據藏品資源、文化特色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等要素,合理確定博物館發展定位、數量、種類、規模和布局等發展目標,以展示北魏文化、遼金元文化、長城文化、邊塞文化、紅色文化等獨特的歷史文化資源為主,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館體系。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博物館的運行維護、藏品征集、陳列展覽、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員培訓、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
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運行評估和績效考核良好的非國有博物館,其日常管理運營、陳列展覽、藏品管理、消防和技防設施維護、社會教育活動等支出資金,可以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第七條 博物館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符合國家規定的展覽場所和庫房,展覽場所的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并適宜對外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及穩定的經費來源;
(三)具有與本館性質相符、有一定數量和代表性、成系統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資料,并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四)具有與博物館主要職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研究有專長;
(五)具有保障參觀人員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以及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法備案。未經依法備案的博物館,不得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
第八條 建設博物館,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博物館,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等使用條件,不得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權。博物館終止的,依法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場租優惠、購買服務、財政扶持等方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鼓勵利用公共場館、閑置廠區廠房、歷史建筑等空間為非國有博物館提供館舍。
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土地、規費等方面的優惠。
第十條 鼓勵通過捐贈資金、藏品、設備、設施等財產,或者出借藏品、開辦展覽、舉辦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支持博物館事業發展。
受捐贈的博物館應當對藏品進行必要審核,為捐贈人出具接受捐贈憑證,定期編制受贈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博物館使用受贈藏品時,應當根據捐贈人的意愿標明其來源。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館,不得擅自改變博物館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博物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重建或者遷建。重建或者遷建的博物館的設施配置、建筑面積、展廳面積等不得低于原有標準。
第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制定人才發展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培訓和教育制度,培養文物講解、文物修復、藏品管理、文物策展、文物鑒定等專業人才。
市、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博物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
非國有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文物博物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性質和任務,編制藏品征集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建立電子和紙質的藏品總賬、分類賬及藏品檔案,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新取得的藏品入庫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建立電子和紙質的藏品檔案,登入藏品總賬和分類賬,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鼓勵博物館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通過對口幫扶、總分館制等方式,促進博物館共同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博物館之間開展藏品征集和管理、陳列展覽、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六條 國有博物館之間可以依法通過交換、申請調撥等方式交流藏品,優化藏品結構,提高藏品利用率。
鼓勵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之間進行館際交流,通過聯合辦展、巡回展覽等方式,幫助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提升陳列展覽水平,共同策劃社會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博物館享有本館藏品數字化創作作品的知識產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開展數字化保護與展示利用,支持非國有博物館聯合辦展、巡回展覽、流動展覽、網上展示,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水平。
第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以本館藏品為基礎,開展有關文物保護利用與傳承、文物科技保護和應用技術等的研究,推動研究成果轉化應用。
第十九條 鼓勵博物館免費開放。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醫務工作者、老年人、殘疾人、現役及退役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第二十條 博物館應當為參觀人員提供展覽、講解、咨詢等基本服務。
博物館應當建立講解服務監管機制,規范講解內容,根據不同參觀群體編寫準確、生動的講解詞,提供優質的講解服務。博物館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增加固定時段免費人工講解頻次,借助現代化技術手段提供自助語音講解服務,定期組織博物館館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科研人員或者策展團隊開展公益講解活動。
第二十一條 博物館參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杂|摸展品,損毀博物館的展品、設備、設施;
。ǘ┳分鸫螋[、高聲喧嘩;
(三)擅自在展廳內攝像或者使用閃光燈拍攝;
(四)將寵物帶入博物館;
(五)違反博物館的其他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定期舉辦臨時展覽,并提前發布展覽信息。
第二十三條 鼓勵博物館通過舉辦聯合展覽、互換展覽、流動展覽等形式,參與機關、部隊、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文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鼓勵條件成熟的博物館積極申報創建國家級旅游景區。
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門可以將博物館納入精品旅游線路中宣傳推廣,提升博物館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博物館探索創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模式,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
第二十六條 鼓勵博物館與學校合作,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實習崗位。
科技、教育等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博物館申報科學普及、研學旅行基地等。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常態化志愿服務機制,組織志愿者參與博物館的講解、宣傳、導覽、社會教育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博物館行業組織建設,指導監督行業組織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