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4年6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和規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人大工委)依法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區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會在大興安嶺地區設立的工作委員會,是省人大常委會派出的工作機構,對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地區人大工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過程。
第四條 地區人大工委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五條 地區人大工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地區人大工委決定事項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地區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可以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其組成人員名額由省人大常委會確定。
地區人大工委組成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地區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的憲法宣誓儀式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他組成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地區人大工委組織。
地區人大工委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七條 地區人大工委組成人員應當忠于憲法,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憲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地區人大工委組成人員應當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參加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等工作。
第八條 地區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地區人大工委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地區人大工委日常工作。
地區人大工委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本地區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本地區的部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九條 地區人大工委召開會議后,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會議的相關情況。
地區人大工委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面報告一次工作。
第十條 地區人大工委在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劃和安排部署,結合本地區情況,承擔以下具體工作:
(一)檢查監督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聽取和審議本地區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決算、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四)聽取和審議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七)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八)對本地區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對地區行政公署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提出撤銷的意見;
(九)聯系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立聯系人大代表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十)依法開展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
(十一)指導本地區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
(十二)指導本地區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加強聯系,交流情況;
(十三)辦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工作;
(十四)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
(十五)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區人大工委承擔前款規定的具體工作涉及省人大常委會職責權限的,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
地區人大工委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地區人大工委工作機構轉交本地區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處理,并督促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及時向地區人大工委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地區人大工委與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應當建立完善溝通協調機制,互相通報重要工作情況,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應當根據地區人大工委工作需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地區人大工委召開會議時,派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召開重要會議時,邀請地區人大工委負責人參加;
(三)將依法應當由地區人大工委聽取、審議的事項,及時提請地區人大工委聽取、審議;
(四)將制定的重要文件抄送地區人大工委;
(五)認真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積極配合地區人大工委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查研究等工作。
地區行政公署在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地區人大工委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地區人大工委的經費列入地區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地區人大工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