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水國科〔2024〕177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4年7月11日
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規范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水利部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平臺基地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國家戰略需求和支撐水利高質量發展需要,獲取長期野外定位觀測數據、開展野外科學試驗研究、加強科技資源共享的水利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條 水利部野外站根據區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點以及水利科技創新需求,持續開展野外觀測試驗、科學研究和示范服務,為水利科技創新提供基礎支撐及條件保障,為現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決策支持。其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長期、連續、穩定的規范化科學觀測,積累覆蓋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的長序列定位觀測數據,試驗和試點示范新理論、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等,支撐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二)開展觀測試驗數據、科研儀器、試驗裝置和樣品樣地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
(三)開展科學普及、教學、培訓和實習等活動。
第四條 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業等單位建設,按照“需求牽引、應用至上,優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進,強化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建設與運行管理。
第五條 水利部野外站建設與運行經費由依托單位負責籌集。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水利相關資金渠道積極爭取給予支持。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水利部野外站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承擔。
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水利部野外站的主管單位,主要職責是組織擬定水利部野外站建設發展方案和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水利部野外站建設與運行;組織開展水利部野外站認定、驗收、評估、布局調整等工作;組織擬定水利部野外站觀測標準規范及數據開放共享等管理規定。
水利部機關有關司局是水利部野外站的業務指導單位,主要職責是參與水利部野外站系統規劃和建設布局;對水利部野外站進行業務指導,對其研究方向和內容提出要求,推動觀測數據和研究成果在其主管業務工作中的應用;為水利部野外站建設與運行提供相關支持。
第七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協助管理依托其所屬單位建設的水利部野外站,主要職責是落實水利部野外站建設發展所需的相關配套政策;協助做好水利部野外站的認定、驗收、評估、布局調整等工作;按照水利部要求,指導水利部野外站建設與運行管理。
第八條 科研院所、高校、企事業單位等為水利部野外站的依托單位,具體負責所屬水利部野外站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實施水利部野外站建設實施方案,建立完善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機制,解決建設發展中的問題。
(二)為水利部野外站提供人、財、物等必要的條件保障,在科研項目、儀器設備、科研場所、人才培養與團隊建設、經費投入等方面強化支持。
(三)選聘水利部野外站站長,組建水利部野外站學術委員會,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組織開展水利部野外站申請、建設、年度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水利部野外站認定、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主管單位根據水利部野外站建設發展方案,分批分階段開展水利部野外站認定工作。
第十條 申請水利部野外站,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面向國家、行業戰略需求和學科發展長遠需要,符合水利部野外站總體布局要求,具有領域、區域或流域代表性。
(二)具備滿足觀測需求的試驗場地,配備較為完善的觀測試驗基礎設施。觀測試驗場地和基礎設施用地應有土地(水域)使用權證或具有未來二十年的土地(水域)使用證明(包括土地或水域租賃合同、租用協議等)。
(三)具有較高的科學觀測和試驗研究水平,已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并具有連續三年以上的系統性觀測試驗數據,在本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有能力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科研任務。
(四)具有高水平學科帶頭人,結構合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支撐隊伍,以及穩定的管理團隊。
(五)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水利部野外站的觀測試驗數據、科研儀器、試驗裝置和樣品樣地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六)依托單位能夠為水利部野外站建設與正常穩定運行提供人、財、物等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水利部野外站基本條件的依托單位按要求開展申請工作。水利部直屬單位、共建高校、其他行業相關單位等可直接申請;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所屬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請。
鼓勵依托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建設水利部野外站,共建單位須在資金、人員及相關科技資源方面有實質性投入。
第十二條 水利部野外站認定程序如下:
(一)依托單位填寫《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申請書》,并報送主管單位。
(二)主管單位會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工作,形成評審意見。
(三)主管單位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水利部野外站認定建議名單,報水利部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納入認定名單的水利部野外站,其依托單位應制定《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實施方案》并報主管單位備案。依托單位須嚴格按照建設實施方案開展工作。建設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十四條 水利部野外站建設任務完成后,由依托單位向主管單位提交驗收申請。主管單位組織開展驗收工作,結果報水利部批準。
驗收通過的,正式認定為水利部野外站;驗收未通過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通過的,不予認定水利部野外站,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水利部野外站。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五 條依托單位應明確相應機構負責水利部野外站建設與運行,實現人、財、物相對獨立管理。
第十六條 水利部野外站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站長負責制。站長由依托單位在職人員擔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科研誠信記錄良好,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周歲,每屆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水利部野外站應成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學術委員會由行業內外高水平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一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野外站固定人員原則上不能擔任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可根據野外站發展需要、成員履職情況等對學術委員會成員進行調整。
(二)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水利部野外站的發展方向、觀測試驗研究目標、重要學術進展、年度工作報告、科研誠信建設及其他重要事項。
(三)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全體成員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水利部野外站應建設一支結構合理、人員穩定的科學研究、技術支撐和日常管理隊伍。依托單位應注重人才梯隊建設,強化人員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水利部野外站觀測、試驗和研究水平。
水利部野外站固定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其他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中兼職。
第十九條 水利部野外站應加強建設與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強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站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應公開透明。
第二十條 水利部野外站應嚴格按照觀測指標和技術規范開展觀測試驗工作,并配備數據資料存儲、校核等必需的設施、場所等,確保數據準確和安全。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觀測試驗數據、科研儀器、試驗裝置和樣品樣地等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野外站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依托水利部野外站完成的數據庫、專著、論文、軟件等研究成果,應標注水利部野外站名稱。利用水利部野外站觀測試驗數據、科研設施和儀器等科技資源完成的成果,應明確標注來源。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野外站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具備條件的野外站應向社會公眾開放。鼓勵水利部野外站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加強合作交流,共建教學、實習、人才培養與科普基地。
第二十三條 水利部野外站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大力弘揚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
第二十四條 水利部野外站站址調整、名稱變更、研究方向和內容調整等重大事項,應由依托單位報主管單位,經水利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野外站實行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核評估機制。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自行開展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考核結果報主管單位備案。年度考核重點為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觀測數據數量及質量、研究進展、開放共享和運行管理狀況等。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定期對水利部野外站進行評估,評估周期一般為五年。評估重點為水利部野外站觀測數據數量及質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隊伍、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及運行管理、支撐水利科技創新與服務水利高質量發展的成效等。
《水利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實施方案》和年度考核結果是定期評估的參考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的公正性。水利部野外站應如實準確提供考核評估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違背科研誠信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水利部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九條 定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水利部野外站,在項目申報、業務委托、人才培養、推薦申報國家野外站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定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水利部野外站,必須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認定為水利部野外站。
第三十條 水利部圍繞重大國家戰略需求和支撐水利高質量發展需要,結合定期評估結果對水利部野外站認定名單進行動態調整,不斷優化水利部野外站建設布局和組成結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水利部野外站名稱由水利部統一命名,一般為“水利部+地名(或流域、區域)+領域+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英文名稱為“Address(Basin,Area)+ResearchField+ObservationandResearchStation,MinistryofWaterResources”。
第三十二條 在水利部野外站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是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和水利領域國家秘密、工作秘密范圍的相關情形及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和水利部關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管理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