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二十八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已經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設區的市的法規等立法活動。”
二、將第三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三、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四、將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刪去。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在最后增寫一句,內容為:“并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第三款中的“審議意見比較一致的”修改為“審議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
七、將第四十條第三款刪去。
八、將第四十一條中的“十五”修改為“三十”。
九、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在最后增寫一句,內容為:“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十、在第六十一條中的“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十一、增加一章,作為第七章“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包括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長三角地區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實際需要,可以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第六十九條 開展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應當貫徹落實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堅持平等協商、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務實高效的原則,推動解決長三角地區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共性問題、關聯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共享問題。
“第七十條 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方就法規草案文本的全部內容協商一致,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時間分別審議通過,同一時間施行;
“(二)各方就法規草案文本的部分內容協商一致,在一定時間內分別審議通過和施行。
“各方可以采取聯合立法調研、相互征求意見、共享立法資料等方式開展立法協作。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協同立法工作機制,聯合開展協同立法項目立項論證、調研起草、法規草案修改和法規通過后的新聞發布、執法檢查、立法后評估等工作,提高協同立法的針對性、實效性,推動協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全面有效實施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貫徹實施長江經濟帶發展、中部地區崛起等國家戰略以及協同治理的需要,可以與有關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
十二、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專項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由主任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作出部分調整。”
第二款修改為:“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注重因需、應時、統籌、有序,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
十三、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在第二款最后增寫一句,內容為:“專項立法計劃應當在通過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四、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法規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安徽人大網以及《安徽日報》上刊載。”
十五、將第八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適時組織對法規進行清理;發現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與本省其他法規不協調、與改革發展要求不相符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六、增加兩條,作為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
“第九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第九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具有法規性質的決定,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七、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五條第五項中的“常務委員會”前增加“省人民代表大會”。
(二)將第六條第三項中的“第八條”刪去。
(三)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
(四)將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年度立法計劃”修改為“立法計劃”。
本決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