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暴雨災害應對規定
合肥市暴雨災害應對規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暴雨災害應對規定
合肥市暴雨災害應對規定
(2023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21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暴雨災害應對工作,避免、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預警、響應、災害處置、災后恢復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暴雨災害應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暴雨災害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制定暴雨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暴雨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完善暴雨災害防御、信息共享機制及應急聯動體系,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暴雨災害應對應急演練、風險隱患排查處置、災情險情報告、人員轉移安置、搶險救災等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排查暴雨災害風險隱患,開展暴雨災害應對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按照要求傳達轉移、避災等信息,收集上報災情,配合組織村民、居民開展危房處置、緊急轉移和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條 市、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暴雨災害應對工作。
第六條 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暴雨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建立預報預警機制,加強會商研判,提出災害防范建議。
第七條 暴雨預警信號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預警信號內容主要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預警等級、影響時間、影響范圍、防御指南等。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保障暴雨預警信號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統一制作發布。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按照標準規范提前向社會發布暴雨預警信號,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以及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預警信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預警信號。
第九條 教育、經濟和信息化、數據資源、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主管部門,建立完善暴雨預警信號快速有效傳播渠道。
廣播電視、網絡媒體、通信運營商等媒介應當通過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等形式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公眾廣泛傳播暴雨預警信號。緊急情況下根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隨時采取插播、手機短信全網發布等方式迅速傳播預警信號。
醫院、商場、車站、港口、碼頭、集市、體育場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收到暴雨預警信號后,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公眾廣播、警報器等設施,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預警信號。
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傳播方式。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暴雨預警信號等級和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督促各單位在必要時依法停工、停業、停課、停運,提醒社會公眾盡量減少外出。
預警范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險情、災情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按照應急預案和工作職責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氣象部門負責適時啟動應急觀測,提供精細化監測、預報預警等氣象服務信息,組織開展加密天氣會商,分析研判暴雨發展趨勢和影響。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屬地人民政府指令,配合做好居民轉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導開展暴雨災害可能引發的各類自然災害應急防范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材等其他行業企業停產。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幼兒園、中小學和高等院校等做好暴雨防范應對工作,必要時依法采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
公安部門負責提高對城市主要道路橋梁涵洞、高速公路、國省干線、事故多發路段等易受暴雨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影響路段的巡邏管控頻次,必要時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階段性或者區域性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組織涉水熄火的機動車輛駕駛員和乘客撤離積水區域。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加強地質災害監測,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向同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地質災害防范應對的建議。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氣象等部門聯合做好城市暴雨內澇監測預警發布,統籌降雨期間城市積水積澇的巡查值守和應急處置,指導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市政公用企業做好汛期建設工地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暴雨災害安全防范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配合公安部門實施交通管制,對存在風險隱患的客運、公交線路依法督促其停止運營,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適時啟動應急預案,通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等戶外作業單位做好防范準備,必要時停止作業。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種植、養殖主體和農戶轉移處于危險區域的大牲畜、魚苗和養殖設施,對設施大棚及河流、水庫等自然水體中布設的養殖設施進行加固。
水務部門負責做好水情監測預警預報,聯合氣象等部門及時發布山洪災害氣象預警,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調度方案,視情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調度以及巡護、查險、排險,做好水庫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滯洪區運用等相關工作準備。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指導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做好暴雨災害防御及安全運行,必要時及時采取封閉景區、疏散游客等緊急措施;協調指導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配合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應急廣播對農村村民的預警和提示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事發地及時將因暴雨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符合臨時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困難群眾,按照規定納入保障范圍;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應對暴雨災害引發的人員傷亡的醫療救援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遇險群眾。
宣傳部門負責輿論引導工作,及時通報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及時發布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做好暴雨災害應對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在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停課以及交通管制、關閉旅游景點、強制人員撤離等防范應對措施;必要時,除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外,對其他單位可以采取停運措施。
各中小學校、幼托園所、校外輔導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停課措施,并對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學生做好相應安排;上課期間發布紅色預警信號的,學校可以繼續上課,停止戶外活動,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用人單位對因暴雨紅色預警造成誤工的職工,不得作遲到、缺勤處理,但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推進城市治理一張圖建設,逐步實現暴雨災害監測、預警、處置等在城市治理一張圖應急調度場景中的應用。
第十三條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響應,成立災害應對處置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暴雨災害按照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級別。一般、較大災害原則上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處置,超出處置能力范圍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重大、特別重大災害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處置。
第十四條 災害發生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事故處置、秩序維護、人員搜救、傷員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維護現場秩序。
第十五條 受災單位應當立即疏散、撤離、安置現場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營救受災人員,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在處置的同時向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
遇突發嚴重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駕駛員、行車崗位人員可以先行采取停止運行、疏散乘客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再按照規定報告。
第十六條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首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原則,組織牽頭處置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發布應急處置相關信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等方式,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雨情、水情由氣象、水務部門收集,災情由應急管理部門收集,其他涉災部門配合。
第十七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修復受損公益設施及交通運輸、農業、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臨時安置點管理以及受災群眾心理撫慰等工作,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平穩有序。
第十九條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企業的指導服務,幫助受災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工作,根據農業受災情況,科學分類組織指導農作物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暴雨災害應對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支持保障工作,儲備并及時更新搶險救援物資,保障物資供應和搶險救援需要,加強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支持社會應急力量有序發展,為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救援裝備和通信設備,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和社區、村應急服務站建設,落實人員、物資和經費,提升基層綜合應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類媒體,開展暴雨災害應對相關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社會防御暴雨災害的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暴雨災害應對工作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履職不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