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2017年12月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2年12月1日《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2022年12月1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龍子湖區、蚌山區、禹會區、淮上區、市高新區、市經開區全域內為禁放區,禁放區內任何時間均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四條 在重大節日、慶禮、慶典活動中,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相關工作領導機構,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作為文明創建和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各區人民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開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應當在禁放區內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加強日常宣傳、引導、監督,發現和勸阻違規燃放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 公安部門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應當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運輸以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以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相關規定。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未及時清除煙花爆竹燃放殘留物等行為。對發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通報給公安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陵園等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等在校學生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教育,積極營造環保、文明、和諧、安全的社會氛圍。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本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居(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賓館、酒店等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宣傳、引導、監督,對屬地管理或者服務區域相關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活動,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定期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傳工作。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未成年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監護人應當予以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或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舉報反饋制度,對相關投訴舉報,及時受理、查處、反饋,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居(村)委員會對屬地管理范圍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場所,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