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淮南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淮南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51號)
(2021年12月2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需求和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覆蓋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監測、安全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經管道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質、水壓而設置的設備、管線,包括貯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機組及附屬設施(含水泵、電機、配電控制柜)、壓力罐、消毒設備、相關管道及各類閥門等。
第四條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供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與衛生監督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縣區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內二次供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權對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試壓、消毒,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過渡期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經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第十條 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應當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居民到戶供水價格按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定的居民水價計收。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居民二次供水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實行不間斷供水,并在服務范圍內公布服務電話。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臺帳;
(二)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不具備水質檢測資質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查明情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并及時向城鄉建設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并將抽檢結果通報城鄉建設部門。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