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銅陵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安徽省銅陵市人民政府
銅陵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銅陵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9日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市容環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設施,是指在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圍內設置的,用于表明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等要求。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安全牢固、文明美觀、節能環保。
法律、法規、規章對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用地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設置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設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主管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工作。
市、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的規劃、監督和綜合協調,具體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城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劃定不同的設置區,確定戶外廣告設置布局、密度、種類等控制原則,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照明等具體要求,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同時,應當征求相關社會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施或者改建外立面規劃設計方案,涉及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征求城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國家標準規范,編制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并公布實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利用違法建(構)筑物的,或者設置后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四)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筑控制地帶,或者在市、縣級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標準規范等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應當張貼在城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戶外廣告設施單面面積10平方米以上或者任一邊長4米以上的,屬于大型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以下簡稱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載體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城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招標拍賣公共載體使用權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按照年度預算安排,用于支付招標拍賣成本、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公益廣告等方面支出。
鼓勵和引導非公共載體權利人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
第十二條 因舉辦主題宣傳、重要會展或者重大活動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征得縣、區城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建筑工地圍擋可以用于公益廣告發布和建設項目宣傳。
第十三條 市、縣城管部門統一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載體使用權、安全保障等方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聯合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共同辦理。
依法須經相關部門同意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城管部門反饋書面意見,逾期不反饋的,視為同意。
對符合設置要求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依法頒發許可證;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電子顯示牌(屏)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自批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大型戶外廣告,其許可期限與使用權期限相同。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設置人使用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期限。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經安全檢測合格后,由設置人在許可期限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申請延期。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每次延期不得超過1年。
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取得載體使用權的大型戶外廣告,其使用權期滿后,戶外廣告設施經安全檢測合格后,應當重新按照公平競爭的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照許可的期限、設置地點、使用性質、規格、形式、材質等具體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辦理程序履行變更手續;
(二)在戶外廣告設施上醒目位置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號;
(三)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的,應當書面告知具體原因;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版面不得空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利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政府可以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并恢復原狀;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注銷的,應當自被撤銷、注銷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并恢復原狀。
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許可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機關可以依法撤回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書面告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招牌和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設置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設置。
戶外招牌和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在設置前向縣、區城管部門咨詢設置要求,縣、區城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
第二十條 戶外招牌設施不再使用的,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其設置人無法確定或者無法聯系的,城管部門可以在媒體和設置現場對該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相關情況以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仍無人認領的,城管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日常維護、運行管理、安全檢查的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規定:
(一)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美觀。對陳舊、殘缺、污損、褪色、變形等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公共安全的設施,應當及時清潔、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二)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
(三)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保持畫面顯示完整;
(四)定期進行檢查,在大風、雨雪等災害性天氣來臨前及發生后,應當加強對設施的專項安全檢查,及時采取加固、斷電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立即自行整改;
(五)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更新,或者自行拆除并且恢復原狀;
(六)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戶外招牌和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
安全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條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違反本辦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行為,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城管部門應當對已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及時建立臺賬記錄,記錄設施具體位置、設置效果圖、設置時間、設置人及其聯系方式等事項。
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的誠信管理,建立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城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等,應當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等設置要求進行廣泛宣傳,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制作從業人員普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第二十七條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途徑。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規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或者發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違反執法行為的,有權向城管部門舉報、投訴。城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八條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由城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管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