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亳州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亳州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20日市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有效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安徽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的防御活動。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范圍,督促有關部門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將雷電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亳州高新區管委會、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和預報預警、雷電易發區域劃定、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職責范圍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安全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教育、文化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自救知識,提高公眾的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能力。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納入安全宣傳教育責任體系,組織開展科普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雷電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組織開展或參與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七條 防雷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配合并參與雷電災害防御活動,根據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和實際情況,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按照防御指引或者標準規范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防御的需要,加強雷電監測網建設。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將雷電預警信息向社會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預警信息,應當及時插播或者增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通過應急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途徑,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預警信息,并采取相應的避險措施。
醫院、學校、車站、機場、商場、超市、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確定應急聯系人,通過應急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途徑及時傳播雷電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將雷電災害性天氣影響因素納入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或者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 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雷電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其他負有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職責的部門,參照相關標準,擬定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每兩年更新一次。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之間實現預報預警信息、災情信息等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防雷安全風險控制、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制度,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雷電災害防御內容;
(二)建立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和日常維護檔案;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履行雷電災害安全管理職責和義務;
(四)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定雷電災害應急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雷電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和應急演練;
(五)收到雷電災害預警信息或者雷電災害發生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其他單位在開展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時,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四條 遭受雷電災害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報告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與保險行業加強合作,探索符合本地特點的雷電災害保險險種、機制和模式。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參加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因保險理賠需要出具氣象災害證明的,災害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免費為其出具。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教育、文化旅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電力、通信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及其建筑物的電子信息系統;
(四)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五)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農村地區的候車亭、防災避難場所等公共場所以及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七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驗收及檢測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十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條 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的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活動,出具真實、客觀、準確的檢測報告。
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進行整改。檢測報告應當通過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填報,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場所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查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并對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