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宣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宣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2023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安徽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為紀念緬懷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墻、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各項工作,并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文明城市、雙擁模范城(縣)評價考核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捐贈、依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
鼓勵探索開發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保險產品。
第五條 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網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保護、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根據國家規定,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分為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市級烈士紀念設施和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符合國家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為紀念在本市內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可申報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為紀念在縣(市、區)內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條件,由市級、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報上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報市級烈士紀念設施遵循下列程序:
(一)烈士紀念設施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向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市級人民政府轉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勘察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批意見,呈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確定為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布,并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遵循下列程序:
(一)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確定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級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
(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情況;
(三)烈士紀念設施建設批準相關材料;
(四)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平面圖;
(五)不動產權屬和保護范圍證明;
(六)主要紀念設施的現狀照片;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單位,具體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不能確定保護單位的,由所在地縣級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明確管理單位進行保護管理。
未明確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保護管理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保護管理,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保護管理職責。
對于零散烈士墓遷移集中保護,確不具備集中保護條件的,明確保護單位或者保護人。
第十條 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設立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依法確認烈士紀念設施不動產權屬。
第十三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烈士紀念設施的命名及更名,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和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傳承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的教育作用:
(一)推動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申報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國防教育基地,納入各級中小學研學基地和紅色旅游規劃;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每年烈士紀念日,舉行緬懷烈士紀念活動。對新評定烈士,組織烈屬在烈士紀念日參加《烈士光榮證》頒授儀式;
(三)安葬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安葬儀式;
(四)在烈士紀念日和清明節等重要節點,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烈士紀念活動。
第十五條 符合市級或者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由市級或者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符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管理單位的解說詞內容的政治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進行解說。
第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采取下列措施,履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職責:
(一)建立相關檔案;
(二)建立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范,方便瞻仰、悼念烈士;
(三)保證設施設備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保持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和氛圍,免費向社會開放,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四)科學設置崗位,配備講解、文管、烈士事跡研究等專兼職工作人員,并定期對有關工作人員開展教育培訓;
(五)充分發揮新媒體新技術優勢,引導公民通過網絡瞻仰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祭奠等,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祭掃和學習教育平臺,廣泛宣傳烈士事跡,傳承弘揚烈士精神;
(六)搜集、整理、保管、展陳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疑似文物的,依法申請鑒定和保護;
(七)及時更新優化展陳,在保持基本陳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及時補充完善體現時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陳內容;
(八)配合接待異地祭掃的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妥善安排祭掃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自行前往異地祭掃的烈士親屬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八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地區烈士紀念設施進行排查,建立排查檔案。對保護不力、管理不善、作用發揮不充分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管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鼓勵退役軍人、烈士親屬、機關干部、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到烈士紀念設施擔任義務講解員、紅色宣講員、文明引導員等,參與設施保護、講解宣講和秩序維護等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捐贈革命文物和烈士遺物、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文物部門指導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妥善保管捐贈的革命文物、烈士遺物等物品,建立健全捐贈檔案,對捐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于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建筑物;
(二)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三)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四)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或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負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職責的;
(二)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造成烈士紀念設施、史料遺物遭受損失的;
(三)貪污、挪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經費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