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黃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湖北省黃石市人大常委會
黃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黃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4月26日黃石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運營和維護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利用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濕地、耕地、林地等生態空間,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協調、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項目審批中,組織對建設內容中的海綿城市建設部分進行評審。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用地規劃許可等環節,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規劃管控。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中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利用礦山廢石、尾礦等生產滿足海綿城市建設需要的材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宣傳和相關知識普及,推廣海綿城市建設創新舉措和經驗。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海綿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自然地勢地貌,維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第十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并做好規劃一致性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經科學論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綠色建筑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標納入規劃條件。
對于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改造類項目,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并根據其意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管控要求。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要求,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服務指導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四條 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城區道路改擴建、污水治理、易澇點治理等,推進區域整體治理。
城市新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實施源頭減排、系統治理,確保雨水徑流特征在開發建設前后基本一致。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落實下列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屋頂綠化、透水鋪裝、植草溝、下沉式綠地等措施,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市政道路、廣場和停車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擴大使用透水鋪裝,利用人行道、綠化隔離帶及相鄰綠地對雨水進行下滲、滯蓄、凈化和利用,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等低影響開發措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實施雨污分流,科學布局雨水調蓄利用設施,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
(五)城市河湖、濕地、坑塘等水體及岸線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自然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實現水體自我凈化、修復功能,提高雨水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七)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相關要求,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落實。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項目的海綿城市設計,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
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的,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和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標準。
第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的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保證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采購質量,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和抽樣送檢,對海綿城市設施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等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范圍,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
鼓勵在海綿城市建設中使用綠色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步組織海綿城市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等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第三章 運營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負責運營維護;
(三)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運營維護;
(四)運營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日常巡查、維修養護和智能化管理,對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設置警示標識標牌,并采取相關處置措施,保障海綿城市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原標準予以恢復。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
確需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征得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同意,并承擔設施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危害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資金。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維護多元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維護。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相關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考核機制,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提供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導和意見咨詢,對重大事項實施論證。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記入本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運營維護責任主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海綿城市設施日常巡查、維修養護責任,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