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黃石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政府
黃石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黃石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黃石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2月14日黃 石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 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監督管理,保障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利用專業技術,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住宅裝飾裝修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住宅裝飾裝修,是指家庭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對住宅室內或外墻進行裝飾裝修的活動。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對寫字樓、醫院學校、商場、公共交通建筑設施等公共建(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裝修人是指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裝飾裝修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大冶市、陽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各城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做好建筑裝飾裝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處理建筑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裝飾協會建立專業性調解組織負責化解建筑裝飾裝修矛盾糾紛。
第六條 裝飾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根據行業特點和發展要求制訂符合本地實際行業服務標準,推廣實施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信用等級及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價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和組織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裝飾裝修活動。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從業人員依法需要取得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目錄,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的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鼓勵使用獲得綠色節能產品認證標識的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九條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或由檢測鑒定單位對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鑒定,不得有下列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
(一)拆除承重梁、柱、板、墻;
(二)在承重墻上開鑿壁柜、開鑿門窗;
(三)在樓板開鑿或者擴大洞口;
(四)在承重梁、柱上開槽或者打孔;
(五)其他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
第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四)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裝修人和施工方約定。
雙方約定超過規定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方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占用或損害消防、供電、供水、供氣等共用部位和設施。
第十二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
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可以在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企業承接裝飾裝修工程,應當與裝修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推廣使用裝飾裝修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申報登記。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與裝修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推廣使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文本,協議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住宅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二)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侵占消防通道,拆除、損壞、侵占、遮擋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消防設施器材;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中,裝修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二)項行為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第(三)、(四)項行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十八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未取得施工許可的不得擅自施工。屬特殊建設工程的,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手續,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裝修人不得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肢解發包,施工企業不得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
第二十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由裝修人依法組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裝修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需經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或者辦理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裝修人應當委托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參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侵占公共空間或損害共用部位和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按照職權分工,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過程中實施本辦法第十六條
(一)、(二)項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施工方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實施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行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實施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行為的,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裝飾裝修施工方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負有裝飾裝修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