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株洲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會
株洲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7 號
《株洲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通過,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4日
株洲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2023年9月27日株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范建設、合法使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所需經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和整合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資源,建立統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工作。
電力、通信等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數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編制市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參照市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應當滿足社會治安防控、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工作需要。
第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范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安全重點區域視頻圖像信息采集規范》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確定。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成后,公安機關應當登記造冊,告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禁止在公共區域內的下列私密空間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旅館業客房;
(二)集體宿舍;
(三)公共浴室、母嬰室、試衣間、更衣室、化妝間和衛生間;
(四)其他可能侵犯個人隱私的私密空間。
對前款規定的私密空間負有經營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該私密空間內非法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
第九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執行有關技術規范。
在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區域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采集設備,應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
提示標識的設置規范由市公安機關制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信息共享平臺聯網,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聯網的除外。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信息共享平臺聯網的硬件、軟件接口。法律、法規對聯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鼓勵聯網。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規范視頻圖像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傳輸、查閱、復制等行為,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進行維護,確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效運行,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監看、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建立并落實保密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并落實值班監看制度,禁止與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擅自進入監看場所;
(四)建立并落實視頻圖像信息查閱留痕制度,鼓勵采用電子水印形式全程留痕;
(五)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存儲期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履行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義務,保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安全;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信息共享平臺的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保密管理規定,對共享視頻圖像信息進行脫敏、脫密處理,保障信息共享安全可控。
國家機關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閱、調取、復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
第十四條 因老人、兒童、智力障礙者等特殊群體人員走失,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申請公安機關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申請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查閱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壞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非法侵入、破壞、擅自刪改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運行程序和運行記錄;
(三)擅自刪除、修改存儲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采集的原始視頻圖像信息;
(四)買賣和非法使用、翻拍、復制、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
(五)非法處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視頻圖像信息;
(六)無故中斷、停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七)遮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采集設備或者擅自調整采集設備方向,妨礙已安裝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共享視頻圖像信息進行脫敏、脫密處理,泄露個人信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超范圍使用視頻圖像信息,泄露個人信息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妨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