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湘潭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會
湘潭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湘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十一號)
《湘潭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經湘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月1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2月4日
湘潭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3年11月24日湘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指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內的乘客電梯、自動扶梯。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自用的電梯除外。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開展統一的智慧監管,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動及其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房屋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所有權人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對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修理、改造和更新電梯進行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工業信息化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監管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和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學生、幼兒的安全意識,培養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鼓勵業主規約、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對文明乘坐電梯的行為規范作出約定。
鼓勵職業院校、電梯企業開展電梯修理、維護保養人員技能培訓,建立實習基地,培養專業化人才。
第四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住宅小區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探索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電梯安全綜合保險產品,提供風險管理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電梯智慧監管系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的電梯實施統一的智慧監管,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工作進行智能化管理,對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統一指導規范。
學校、醫院、公園、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場所、體育館等公共聚集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本條例發布前已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加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并聯網。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國家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結合安全舒適出行的需要,設計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筑結構,并提出電梯選型的建議。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對電梯的有關設計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配置滿足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要求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溫度調節器,并會同通信運營企業實現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將電梯相關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
第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履行以下義務:
(一)施工期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電梯口等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公示牌;
(二)更換電梯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的,應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并做好更換記錄;
(三)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
(四)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設置密碼等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受托方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由所有權人書面協議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
(四)出租場所配有電梯的,出租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協調和督促所有權人實施委托管理或者確定實際負責人。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電梯數量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對電梯維護保養過程進行監督,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
(三)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電梯使用標志、電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及警示標志等;
(四)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確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才能投入使用;
(五)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監控數據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六)電梯因故障等原因需要暫停使用的,在電梯出入口設置停用標志,并采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七)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八)在電梯轎廂標明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救援電話,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并配合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九)發現占用、堵塞、封閉候梯廳,鎖閉候梯廳出口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消防安全的,及時勸阻并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十)配合通信運營企業保持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電梯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管理義務。
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電梯;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物品乘坐電梯;
(三)使用乘客電梯運載電動摩托車等帶電瓶的交通工具;
(四)在電梯內打鬧、蹦跳、敲打等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行為;
(五)損壞電梯操作按鍵、標識標志、報警裝置及其他附屬設施;
(六)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乘用人違規使用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有權對其進行制止;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當事人承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檢測、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單位名稱、辦公地點、聯系方式、資質資格、持證人員等信息;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
(二)電梯維護保養作業現場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三)應及時詳細記錄對電梯故障處置、配件維修更換等情況;
(四)發現電梯超過檢驗檢測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故障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并實施救援。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三條 對下列電梯,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增加日常巡查和維護保養頻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
(二)多次發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室外電梯的鋼結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業務;
(二)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檢測或者安全評估工作,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或者安全評估報告;
(三)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暫停使用電梯,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等其他規定。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運行以及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等相關電梯費用。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的,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一般修理等日常運行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保障列支,具體列支項目由物業管理合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公布一次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費用支出情況。
第十六條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電梯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進行檢查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登記機關。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做好有關技術檔案的交接工作。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三十日內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違反本條電梯停用后啟用、變更登記相關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依法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電梯應急救援機制和能力建設,加強救援信息共享和專業技能培訓,推動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組織提高社會互助救援能力。
第十八條 載貨電梯的監管參照本條例執行。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