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湘潭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湘潭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1年9月15日湘潭市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 號
《湘潭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胡賀波
2021年12月1日
湘潭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主體負責、多方參與、科技支撐的原則,實現消防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主導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統籌推進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建立消防執法聯合機制,積極探索居民住宅區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協調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范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機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導、支持居(村)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事務。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同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管執法、農業農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居民住宅區消防服務、消防知識傳播、消防援助等消防公益活動。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或者家庭財產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和家庭財產險。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和工作特點,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體與責任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居民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物業合同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居民住宅區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自行管理機構參照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一)遵守防火安全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約中的消防安全規定,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決定;
(二)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施設備和場地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三)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愛護居民住宅區消防設施及器材;
(四)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依法使用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維護;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任或者義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服務義務;
(三)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防火安全檢查;
(四)依法使用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申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籌集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維修與改造;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承接的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及其崗位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物業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活動;
(二)承接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三)對有高層住宅建筑的應當按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報警;
(四)每日對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進行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維護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消防安全標志,保持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完好有效,保持消防安全標志清晰完整;
(六)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及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保存、移交住宅物業的消防檔案;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承擔下列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責任: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三)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根據需要組建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
一類高層住宅建筑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住宅建筑的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企業在居民住宅區進行設備安裝、線路敷設和維修時,應當規范施工,不得破壞居民住宅區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和設施。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居民住宅區的公用消防用水、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和通信線路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消除隱患,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及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和標識。
消防設施及器材配置缺失、老舊、損毀嚴重的居民住宅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范圍。
鼓勵應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水平,促進智慧城市建設。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標準,在居民住宅區的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在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作業場地、疏散通道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附近,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配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區域或者集中充電場所。
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應當配置符合國家安全用電要求,且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的充電設施和必要的消防設施。
在居民住宅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公共區域,不得違規停放電動車,妨礙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正常運行。
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共用消防系統出現不能供水等功能障礙或者設備損壞嚴重等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可按照緊急情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并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現場巡查。
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管理區域內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履行合同中的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消防安全責任的,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規定,由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或者義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擅自改變樓梯間、樓梯(電梯)前室等共用區域使用性質或者結構,改變建(構)筑物用途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礙消防車通行、人員安全疏散的;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及器材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利用公共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管道井堆放雜物影響消防安全的;
(六)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七)違反用電法律、法規,“飛線”充電及其他私拉亂接電源等影響消防安全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占用、堵塞、封閉居民住宅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以及擅自停用居民住宅區消防設施及器材等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對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核查事實,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居民住宅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消防救援機構對居民住宅區內堵塞消防通道與疏散通道、消防設施損毀嚴重難以發揮正常功能及其他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情形,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的消防執法聯合機制,牽頭組織應急、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保持住宅物業的消防設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或者未保持消防安全標志清晰完整等情節較輕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及防火門、防火卷簾不能正常使用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未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對不聽勸阻未及時報告等情節較輕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對不聽勸阻未及時報告累計三次以上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影響消防救援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將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自行管理機構或者承接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個人在居民住宅區的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妨礙安全疏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處警告;經責令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下罰款;妨礙安全疏散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礙消防車通行或者人員安全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經責令拒不改正等情節嚴重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影響消防救援造成危害后果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物(含商住一體建筑物的住宅部分)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等區域;
(二)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
(三)一類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五十四米的住宅建筑;
(四)電動車,是指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等。
第三十一條 湘潭高新區管委會、湘潭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園區單位做好火災預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