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衡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湖南省衡陽市人大常委會
衡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衡陽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0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類、煙草等農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質。
本條例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機制,并將秸稈綜合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和資金補貼力度,將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日常巡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科技、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二)將秸稈露天禁燒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組織實施;
(三)發現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資源節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臺、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但經檢疫確需焚燒的病蟲害秸稈除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病蟲害秸稈進行檢疫,確需露天焚燒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就地焚燒,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不同種類秸稈的產生時段,開展專項巡查和現場執法,及時查處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責任區域和責任主體,防止發生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露天焚燒秸稈舉報制度,鼓勵對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進行舉報。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依據本地區秸稈資源情況和利用現狀,因地制宜確定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方式,統籌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布局。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秸稈資源數據信息平臺,主動公開秸稈綜合利用政策、項目和秸稈資源分布、收儲、供應等信息,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合理布局、建設秸稈收貯點(站),開展秸稈收集、貯存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秸稈收貯點(站)建設。
秸稈收貯點(站)使用的土地屬于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采取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快速腐熟還田、堆漚還田和制作有機肥等方式,提高秸稈肥料化利用水平。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利用秸稈生產優質飼料,推行秸稈直飼、黃貯、青貯等飼料化利用方式。
第十六條鼓勵推廣秸稈基料化利用項目,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秸稈育苗等產業。
第十七條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應用秸稈固化成型燃料、秸稈沼氣、秸稈發電等技術,發展生物質能源。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以秸稈為原料制作加固材料、板材、工藝品等產品,拓展秸稈原料化利用途徑。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科技創新,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培訓,提升秸稈綜合利用的技術能力。
支持科研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和設備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的需要,將下列事項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范圍: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設備;
(二)建設秸稈收貯點(站);
(三)秸稈收割、打捆、運輸等作業;
(四)研究、開發和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五)實施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項目。
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加大財稅、信貸、用地、用電、交通、保險、政府采購等政策扶持力度,統籌推進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加大秸稈綜合利用的資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機制,引導、扶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參與實施秸稈綜合利用項目。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各類工業園區內秸稈露天禁燒、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