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湖南省衡陽市人大常委會
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全文
2021年10月20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規范文明行為,引領和促進社會進步,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倡導、鼓勵、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長效機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建立并落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四)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宣傳、表彰活動;
(五)訂立并適時調整重點治理清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制定文明行為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共同維護衡陽文明形象。
第二章 倡導、鼓勵與禁止
第七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樹立文明新風,弘揚社會正氣。
第八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言行得體,不大聲喧嘩,衣著整潔,不穿著睡衣,不赤膊光膀,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手機和其他電子設備時控制音量和聲響,不影響他人;
(二)尊老愛幼,鄰里和睦,教育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培育和弘揚良好家風;
(三)在清明節、中元節等傳統節日祭祀時,以獻花、植樹、清掃墓碑、網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四)低碳生活,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減少難以降解物品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使用;
(五)厲行節約,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使用公筷公勺;
(六)在參加集會、觀看演出和賽事時,按時到場,服從現場管理,保持現場整潔,有序退場;
(七)在旅游時,保護環境,不亂扔垃圾,愛護文物古跡,尊重當地習俗;
(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乘客讓座,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實施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行為;
(二)積極參與文明創建、鄉村振興、扶危濟困、助學助殘、救災賑災等“衡陽群眾”志愿服務公益活動;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四)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五)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提供現場救助;
(六)關愛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等社會群體;
(七)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條: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兩旁進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娛樂、體育活動;
(三)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店外售貨;
(四)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其他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設施;
(五)在城區公共場所種植瓜果蔬菜,晾曬、堆放或者吊掛物品;
(六)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搭建靈棚,拋撒、焚燒冥紙、冥幣等祭祀物品;
(七)建筑施工、裝飾裝修、商業營銷、廣場歌舞等活動噪聲超過國家標準;
(八)飼養寵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措施,不及時清除糞便;
(九)在車站、機場和旅游景區強行攬客住宿、乘車;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檳榔渣等廢棄物,亂倒生活污水、垃圾;
(三)在樹木、路牌、電線桿、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或者隨意張貼廣告和宣傳品等;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不佩戴口罩;
(六)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間采取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違規進行聚會、聚餐等聚集性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行為。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行駛、隨意變道、超速行駛、強行加塞,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不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時不停車禮讓;
(二)駕駛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違規鳴笛和使用遠光燈;
(三)違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占用、堵塞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四)從車輛中向車外拋撒物品;
(五)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六)駕駛、乘坐摩托車或者非機動車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七)摩托車、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行駛,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
(八)行人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橫過道路時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低頭看手機或者接打電話;亂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九)在機動車道內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
(十)出租車司機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等;
(十一)互聯網車輛租賃運營企業未有效履行投放、歸集或者整理共享交通工具等管理職責;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影響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踩踏、攀摘、毀損公共綠地花草、樹木;
(二)露天焚燒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三)在禁止區域、禁止時段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食品;
(四)餐飲店未經凈化直排油煙;
(五)隨意丟棄藥瓶、塑料泡沫、塑料袋、地膜等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影響網絡安全和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暴力、恐怖、迷信或者低俗淫穢信息;
(二)擅自泄露、傳播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視頻、照片等;
(三)以撥打推銷電話、發送廣告信息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或者脅迫他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網絡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影響校園及校園周邊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在校園內吸煙、飲酒;
(二)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三)校園欺凌、校園暴力行為;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類玩具、文具、飾品和出版物;
(五)在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校園及校園周邊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十六條:推動“衡陽群眾”品牌創建工作,建立志愿服務積分激勵制度。
開展“衡陽群眾”志愿服務活動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七條:政務、供水、供電、供氣、公交等服務單位應當發揮窗口文明示范作用,優化辦事流程和手續,推廣網上預約和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梁、公共交通站、交通標志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過街設施、城市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公共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市政公共設施;
(四)公園、廣場、小區等場所內的公共文體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
(六)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少年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民族團結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青少年課外活動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基地)、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社區(行政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等公共文體設施;
(七)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宣傳設施;
(八)其他有關設施。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勸導員、監督員,協助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等工作。
勸導員、監督員現場拍攝的不文明行為照片、影像資料,可以提交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誠信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開展信用承諾、誠信經營、放心消費等主題實踐活動。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由公安、教育、民政、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互聯網信息管理等部門參加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動機制,開展聯合檢查、聯合執法、集中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基地)開展文明宣傳工作,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媒體、廣告設施等媒介,褒揚文明行為,加強輿論監督,推介先進典型,按照規定數量或者比例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公共圖書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基地)、農家書屋,組織全民閱讀活動,提高公民文明素養,提升衡陽文明形象。
提升船山文化、蔡倫造紙等品牌知名度,振興特色文化產業,推動衡陽精神文明建設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在文明創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確認、獎勵、保護、優撫、救助等權益保障工作。
無償獻血,無償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的捐獻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干細胞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移植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合理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投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和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在車站、機場和旅游景區強行攬客住宿、乘車的,由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出租車司機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等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互聯網車輛租賃運營企業未有效履行投放、歸集或者整理共享交通工具等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范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自愿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從輕、減輕罰款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