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小廣告發布管理若干規定
邵陽市小廣告發布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
邵陽市小廣告發布管理若干規定
邵陽市小廣告發布管理若干規定
(2023年6月27日邵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廣告發布行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小廣告發布及其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小廣告發布,是指通過噴涂、刻畫、張貼、懸掛、擺放、散發等方式,利用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地面、樹木等載體,發布卡片、傳單、宣傳冊、張貼畫、宣傳實物等圖文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小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發布小廣告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文旅廣體、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廣告發布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文旅廣體、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通信、電力企業建立小廣告發布管理聯動協作機制和案件線索移送制度。
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查處小廣告違法案件時需要協助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協助。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 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公共信息欄,提供小廣告發布平臺,并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干道兩側、公園、廣場、車站、碼頭等人流密集區域設置公共信息欄;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公共區域內設置公共信息欄;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管理人負責設置公共信息欄;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設置;
(四)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公共信息欄設置。
在公共信息欄發布小廣告,應當規范有序張貼,不得采取刻畫、噴涂等方式,并服從公共信息欄管理人的管理。
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開設專欄或者提供適當欄目發布便民信息。
第七條 小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表現形式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涉及詐騙、黃賭毒、私刻公章、偽造證件、非法行醫、非法集資、封建迷信等違法內容。
禁止在建(構)筑物墻體、圍墻、圍擋、樓道、電梯、公共廁所、電桿、燈箱、配電箱、路牌等設施和場所,以及樹木、地面或者其他設施和物件上,采取刻畫、噴涂、張貼、懸掛、擺放、散發等方式,發布影響市容環境的小廣告。
禁止向賓館和酒店房間、交通工具等散發、塞插或者張貼卡片、傳單等小廣告。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發布小廣告的,應當進行勸阻,并要求違法行為人及時清除;違法行為人拒不清除的,立即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違法發布小廣告行為人不明的,按下列規定進行清除,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一)居民住宅區內違法發布的小廣告,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管理人負責清除;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有權人組織清除;
(二)醫療機構、學校、景區、交通場站、商場、沿街商鋪等區域違法發布的小廣告由管理人負責清除;
(三)施工現場圍擋、圍墻上違法發布的小廣告,由現場施工單位負責清除;
(四)其他設施和區域違法發布的小廣告,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清除。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違法發布的小廣告清除等志愿活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對小廣告違法發布行為的采集和處理能力。
違反本規定發布小廣告中標明二維碼等新型聯絡方式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采集、識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涉及詐騙、黃賭毒、私刻公章、偽造證件、非法行醫、非法集資、封建迷信等涉嫌違法犯罪的小廣告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