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邵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政府
邵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邵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規劃、設置與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構)筑控制區、鐵路安全保護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設置與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等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本辦法所稱招牌設施,是指在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圍內設置的,用于表明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監管;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民政、公安、財政、商務、應急管理、氣象、通信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引導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行為,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廣告行業協會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制作從業人員普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章 規劃與有償使用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行業協會、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詳細規劃,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依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劃定不同的設置區,確定戶外廣告設置布局、密度、種類等控制原則,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設置要求,并規劃公益廣告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的;
(二)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綠化帶及園林綠地的;
(三)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
(四)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七)產生的噪聲污染、光污染等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八)妨礙相鄰方通風、采光、通行等權利的;
(九)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第十條 禁止在國家機關辦公區域、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建筑控制地帶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內設置商業廣告。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圍墻(檔)設置商業廣告,但業主單位、施工單位表明名稱、字號、標志、工程信息和企業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應當遵循市場配置、有償使用原則。利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所、公共設施等公共載體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簽訂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收取戶外廣告設施資源有償使用資金并上繳財政,用于支付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公益廣告等方面的支出。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制定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分期分批拍賣方案和有償使用資金的基準價格,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設置
第十二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許可。申請設置非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廣告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的場地或場所等載體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具有建筑結構設計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施工圖紙、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
(六)安全措施承諾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及《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對設置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設置要求,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書面說明理由。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通過特許經營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應當提供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數量、位置、形式、用途、規格、制作材質、立面彩色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經批準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設置,并在設置完成后六十日內取得專業檢測單位的安全檢測報告,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等臨時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舉辦活動的文件。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如下:
(一)立柱式戶外廣告設施為五年;
(二)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設施為五年;
(三)建筑物樓頂及外立面戶外廣告設施為三年;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使用期滿需要續期的,設置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續期手續,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一年,累計續期不得超過兩次。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公共載體的使用期限。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使用電子顯示屏或者附帶其他光源裝置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技術標準和規范,安裝亮度、音量調節裝置,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和噪聲污染;
(二)在建筑墻體設置的,其設置高度不超過建筑物頂部;
(三)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逐步建立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的機制。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公益廣告發布的統一管理。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公益廣告的,其設置人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法履行公益宣傳義務。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統籌安排公益廣告時間段。廣告位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版面連續空置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閑置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臨時設置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 公益廣告設施應當在規定位置標注統一的公益廣告標志。公益廣告設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變公益廣告設施的使用性質發布商業廣告,或者在公益廣告中夾帶商業廣告。
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四章 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采取加固或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期間,及時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斷電、加固、拆除、安排專人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四)每年委托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對設置滿兩年的大型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測,并且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維護、整修或拆除。設置人應當于安全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內將報告提交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設置人應當在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上公示設置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持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并且遵守以下規定:
(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
(三)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四)在設置、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屆滿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批準的,應當自設置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拆除;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被撤銷、注銷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被撤銷、注銷之日起十日內拆除;
(三)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拆除。因變更經營地點、注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招牌設置人不在原經營場所繼續經營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招牌,并恢復附著建(構)筑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市戶外廣告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實現行政審批、監督檢查等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定期巡查制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或招牌,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轄區內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并協助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公益廣告設施變相發布商業廣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并依法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對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人不履行日常維護管理義務,影響市容市貌的,對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設置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履行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施安全維護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消除事故隱患或限期改正、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其設置人無法確定或者無法聯系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地發行的報紙、政務網站等公共媒體和設置現場予以公告,督促設置人限期整改。公告限定期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自行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拆除:
(一)未經許可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二)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逾期未拆除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
(四)未按照《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各縣(市)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邊長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積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廣告設施與標識。
(二)設置人,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3年10月12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