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岳陽市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湖南省岳陽市人大常委會
岳陽市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岳陽市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23年8月1日岳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治水體污染,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鐵山水庫以北干渠取水口為中心,半徑2000米范圍內的水域;饒港水庫取水口半徑500米范圍內的水域。陸域范圍,鐵山水庫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陸域,不超過第一重山脊線;饒港水庫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陸域,不超過第一重山脊線。
二級保護區:水域范圍,鐵山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水域,月田河以趙家坡為界,毛田河以南沖橋為界(一級保護區水域除外);饒港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水域(一級保護區水域除外)。陸域范圍,鐵山水庫一級保護區外3000米區域,不超過山脊線;一級保護區3000米外水域邊界按自然地形外沿50米的陸域(毛田鎮南沖橋至南沖村楊條組以水岸線為界),不超過山脊線。
準保護區: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的集雨區,不超過省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統籌解決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地縣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鐵山水庫水資源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水庫樞紐工程、鐵山供水設施進行建設和管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鐵山水庫水源環境管理、水污染防治。每月定期檢測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并公開發布水質信息。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林業、交通運輸、海事、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地岳陽縣、平江縣人民政府建立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機制,具體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岳陽縣人民政府建立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制,確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由其統一行使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
第六條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日常巡查、污染源排查等日常監管工作;及時制止污染水體的違法行為;負責水源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及時發現并反映違法情況。
第七條 在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源的義務,對破壞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有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志愿者以及社會公眾參與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八條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按規定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和水源保護宣傳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損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水源保護宣傳牌。
第九條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地表水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Ⅱ類水質標準;準保護區的地表水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水質標準。
第十條 在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外,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范圍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經營性餐飲;
(二)圍攔庫灣、分割水面;
(三)非渡輪、工作船舶等航行;
(四)采石、挖砂、取土、葬墳;
(五)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六)其他可能污染鐵山水庫水體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日常運行監管工作,對集鎮等人口密集區域所有生產、生活污水進行管網收集、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 在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當嚴格生產、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管理,合理設置垃圾收納設施,定期集中收集,及時運出保護區范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在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嚴格審批、適度集中的原則,規范居民建房。
第十四條 市、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地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全面推進保護區內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積極開展植樹造林,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促進生態平衡;引導和鼓勵居民使用無磷洗滌用品,施用有機肥料。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補償因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造成生產生活等受到影響的組織和個人,以及用于保護生態環境、污染防治。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資金以原水費、水資源衍生收益為基礎,水資源費、水利建設專項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專項資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補充。建立市、受益縣(市、區)財政分擔機制,承擔與受益程度相當的支出責任。
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負有鐵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的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移動、占用、損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水源保護宣傳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經營性餐飲的,責令停業,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業的,并處沒收專門用于經營餐飲業的設施、工具等財物。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圍攔庫灣、分割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岳陽縣區域范圍內由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在平江縣區域范圍內由其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