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常德市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會
常德市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常德市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3年8月29日常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升基層服務水平和社會治理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組織協調機構負責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平安建設網格依托現有行政區劃,按照規模適度、邊界清晰、社會認同的原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區域劃分,由市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組織協調機構統一編碼。平安建設網格調整的,應當及時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公布和更新平安建設網格信息。
第四條 平安建設網格應當配備網格指導員、網格長、網格員。網格指導員由鄉鎮、街道公職人員擔任;網格長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負責人擔任;網格員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小組長、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員擔任。
第五條 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宣傳平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依法采集、登記、核實平安建設網格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和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三)依法排查、上報平安建設網格內社會治安問題和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隱患;
(四)依法排查、化解、上報平安建設網格內的矛盾糾紛;
(五)組織動員群眾參與基層平安創建和群防群治;
(六)組織動員群眾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為老弱病殘、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務。
前款規定以外需要納入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的事項,報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組織協調機構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業務指導和經費支持。
第六條 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意見建議、發現的問題隱患,網格員能夠自行處置的,應當及時處置;不能自行處置的,及時上報網格長,由網格長協調處置。網格內無法處置的,通過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逐級上報,按照職責權限流轉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第七條 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平臺的建設、運行、應用和安全管理機制,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
通過平安建設網格采集的數據信息應當統一錄入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數據支撐。鼓勵相關部門、單位通過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共享、交換相關數據信息,實現數據信息多網融合、多方利用。
第八條 縣(市、區)應當制定網格指導員、網格長、網格員的崗位職責以及配備、使用、培訓、考核、退出等事項的具體辦法。
對在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網格長、網格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條 在平安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利用工作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侵犯單位、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