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常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會
常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常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22年8月25日常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和飲用水安全負責,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執法聯動機制,定期就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考核。
飲用水水源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
水行政部門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供水水量。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經營餐飲業;
(二)網箱、攔網養殖;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
(二)旅游、游泳、垂釣;
(三)清洗車輛、洗滌衣物;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因劃定或者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給保護區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建設的項目,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核準選址前,應當征求生態環境、水行政和林業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飲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質監測等法定職責的;
(二)未及時依法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建設項目、準予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有以下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營餐飲業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業;拒不停業的,沒收專門用于經營餐飲業的設施、工具等財物,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網箱、攔網養殖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沒收養殖設施、工具;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上述活動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有以下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立即駛離,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組織進行旅游、垂釣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游泳、垂釣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清洗車輛、洗滌衣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