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辦法
益陽市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辦法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
益陽市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辦法
益陽市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辦法
(2023年6月3日益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質,充分發揮大通湖湖泊涵養水源、蓄洪抗旱、調節氣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環境功能,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大通湖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通湖湖泊保護范圍涵蓋大通湖區河壩鎮、千山紅鎮、金盆鎮、北洲子鎮全域,南縣華閣鎮、明山頭鎮、烏嘴鄉、青樹嘴鎮、茅草街鎮行政管轄范圍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沅江市草尾鎮、黃茅洲鎮、陽羅洲鎮、四季紅鎮、南大膳鎮行政管轄范圍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以及融通農業發展(益陽)基地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土地范圍。
前款規定的保護范圍,按以下標準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域、一般保護區域和外圍保護地帶:
(一)重點保護區域:大通湖湖泊水體,大通湖湖堤及外側100米內區域,五七運河、金盆運河、大新河、蘇河、老三運河、明山電排渠、青樹嘴渠等通湖河流及兩側50米內區域范圍內;
。ǘ┮话惚Wo區域:大通湖湖堤外側100米起至陸域縱深1000米內區域范圍內;
(三)外圍保護地帶:大通湖湖堤外側陸域縱深1000米以外的其他區域。
重點保護區域、一般保護區域和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范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圍為準。
第三條 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系統治理、科學修復、綠色發展、全民共治的原則,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開展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模式和綠色生活方式,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大通湖湖泊保護工作及湖泊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市人民政府成立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和處理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對大通湖湖泊保護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理、國家濕地公園管理、產業結構調整、水污染防治、防洪抗旱等規劃的編制實施進行協調;建立健全大通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以及涉湖聯合執法機制,明確各方涉湖行政執法職責;建立大通湖湖泊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與沅江市人民政府、南縣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簽署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并進行嚴格考核。
第五條 沅江市人民政府、南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保護范圍的保護管理和水環境質量具體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熭爡^內環湖生態防護林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湖濱濕地修復、水污染防治、入湖河道綜合治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ǘ┘訌妼爡^內畜禽養殖、生態水產養殖的管理,科學編制轄區內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規劃,并提交市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組織實施;
。ㄈ┞鋵嵈笸ê醇叭牒恿鞅Wo修復相關技術方案,實現大通湖湖泊及入湖河流保護管理目標;
(四)協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和實施大通湖水位調度方案、管護大通湖湖堤;
。ㄎ澹╅_展大通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芾砥渌婧马。
第六條 大通湖區管委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保護范圍內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Wo轄區內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
(二)落實大通湖湖泊保護修復相關技術方案,實現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目標;
(三)加強對轄區內畜禽養殖、生態水產養殖的管理;
。ㄋ模┴撠熭爡^內環湖生態防護林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湖濱濕地修復和大通湖湖泊水污染防治,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ㄎ澹﹨f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和實施大通湖水位調度方案;
(六)開展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管理其他涉湖事項。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保護范圍的保護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實施對保護范圍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入湖、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開展入湖、入河排污口審批及相關工作,督查、督辦大通湖流域生態環境問題,實施大通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編制大通湖流域水旱災害防控預案并組織實施,督促落實河(湖)長制各項工作。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保護范圍內的農業、畜禽、漁業、漁政管理工作,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采取措施強化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科學處置農藥包裝廢棄物,會同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實施外來物種入侵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大通湖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實施大通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實施外來物種入侵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大通湖湖堤及兩岸景觀林帶建設和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船舶污染物防治,大通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和禁航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保護范圍內城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減排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沅江市、南縣、大通湖區組織實施城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文旅廣體、應急、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修復、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沅江市人民政府、南縣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應當將大通湖湖泊保護和開展濕地保護修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及大通湖區管委會、沅江市人民政府、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大通湖生態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開展定期巡查,實行動態監管。
第十一條 在重點保護區域內,除實施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行為外,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污泥等;
。ǘ┫蛩w傾倒固體廢棄物;
(三)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ㄋ模┬陆、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
(五)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
。╅_(圍)墾、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七)在大通湖湖泊和通湖河渠設置圍網、拖網、絲網、地籠等養殖或捕撈設施;
(八)毒魚、電魚、炸魚;
。ň牛┫虼笸ê此w投放肥料、餌料;
。ㄊB殖珍珠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水產;
。ㄊ唬┥米砸M和放生外來物種;
(十二)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
。ㄊ┢渌茐臐竦丶捌渖鷳B功能的行為。
第十二條 沅江市人民政府、南縣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依法在一般保護區域內劃定畜禽、水產禁養區和限養區,制定禁養區禁養目錄,規定限養區養殖種類、養殖規模和其他限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對一般保護區域內已建規模養殖場,應當依法拆除,全面退養。
在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養殖場。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通湖湖泊保護工作目標的實際需要,依法規定外圍保護地帶畜禽業、漁業的養殖種類、養殖規模和其他限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在外圍保護地帶,沅江市人民政府、南縣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應當采取建設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有計劃關閉達不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養殖場等措施,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場和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
對外圍保護地帶達不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規模養殖場,限期整改,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拆除。
在外圍保護地帶,已建、新建、擴建的涉水工業企業應當配套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實現全面達標排放。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對外圍保護地帶達不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和項目,應當依法關停。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測大通湖水體、入湖河流(渠)的水質狀況,編制水質監測報告,督促指導大通湖區管委會、沅江市人民政府、南縣人民政府采取綜合措施改善和恢復湖泊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
第十五條 因行為人違法占用、開采、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大通湖湖泊和濕地破壞的,應當由違法行為人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人變更的,由承繼其債權、債務的主體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修復責任主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污染清理、河湖水系連通、水草種植、魚類放養、有害生物防治等生態修復工程,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湖泊濕地功能退化,維護大通湖湖泊濕地生態功能穩定。
對適量投放改善大通湖水質和適度捕撈的魚類,其品種、規格、結構、數量應當經專家論證,放養和捕撈行為應當經批準并接受全程監管。
第十六條 大通湖國家濕地公園所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大通湖區國土空間規劃、大通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法律規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給予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污泥等以及向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ㄈ┻`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關閉;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開(圍)墾、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八項規定,在大通湖湖泊和通湖河渠設置圍網、拖網、絲網、地籠等養殖或捕撈設施以及毒魚、電魚、炸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向大通湖湖泊水體投放肥料、餌料,導致水質達不到治理目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ò耍┻`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養殖珍珠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水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ň牛┻`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擅自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ㄊ┻`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的,由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禁養區內新建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大通湖湖泊管理單位和相關管理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大通湖湖泊保護管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大通湖湖泊生態環境破壞,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