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益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
益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益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2年1月4日益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施綜合治理。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督促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管理范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根據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履行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規則,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情況納入行業誠信體系和評先評優范圍。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責任,按照下列方式履行:
(一)住宅物業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
(二)業主自行管理住宅物業的,由業主履行;
(三)住宅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由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受托提供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確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二)對服務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至少一次全面檢測,檢查檢測應當完整準確記錄存檔;
(四)組織本企業員工、業主、物業使用人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以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
(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服務區域內設置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廣告等消防宣傳設施,并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六)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等主管部門報告;
(七)發現火災立即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八)對服務區域內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以及未成年人登記造冊,提供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依法依規承擔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三)按照經批準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配合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配合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物業服務人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承擔下列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責任:
(一)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二)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制定居民住宅區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的居民住宅區防火安全檢查;
(三)結合實際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產權所屬的供水管網暢通、居民住宅區消防用水供水正常。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電氣火災安全防范技術措施,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產權所屬的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
供氣企業應當規范施工,指導居民住宅區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
通信企業在居民住宅區管道井等區域內進行線路敷設、設備安裝和維修時,應當規范施工,不得破壞居民住宅區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消防設施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等文件資料,并完成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區內共用消防設施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的保修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沒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居民住宅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安全疏散的;
(三)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私拉亂接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五)其他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器線路、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依法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集中充電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附近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具體內容按照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給承接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鼓勵居民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鼓勵居民在住宅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為電動車充電的,依照《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益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消防檔案或者消防檔案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益陽高新區管委會、大通湖區管委會在職權范圍內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