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全域旅游促進暫行辦法
郴州市全域旅游促進暫行辦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全域旅游促進暫行辦法
郴州市全域旅游促進暫行辦法
(2020年1月18日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建設旅游強市,維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規劃、設施建設、服務保障、扶持、引導、市場規范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全域旅游,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游目的地進行整體規劃布局、綜合統籌管理、一體化營銷推廣,促進旅游業全區域、全要素、全產業鏈發展,實現旅游業全域共建、共融、共享的發展模式。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全域旅游發展戰略,將旅游業作為重要支柱產業,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以建設國際生態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為目標,促進全域旅游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游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兩級負責人聯系全域旅游工作制度、議事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游促進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旅游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依法制定、實施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旅游糾紛、規范全域旅游行業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協調全域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利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旅游重點建設項目目錄,推動旅游重點項目建設,逐步落實全域旅游發展規劃。
第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重大旅游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召開相關論證會、評審會等會議,應當通知旅游主管部門和旅游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參加。
第十條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域旅游發展規劃。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以及建設對旅游資源和環境可能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制定旅游資源恢復治理方案。旅游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國有旅游資源開發經營退出機制,對不按照全域旅游發展規劃開發建設、經營,造成國有旅游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閑置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旅游資源開發經營權。
第三章 設施建設與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域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和配套設施,推進跨區域合作與經營,消除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
第十三條 全域旅游交通網絡建設應當突出以下重點:
(一)開展重要節點道路路網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線,逐步實現兩條高等級公路通達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一條高等級公路通達4A級旅游景區,一條二級公路通達3A級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省級旅游風景名勝區、文旅特色小鎮、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地質公園、旅游特色村、綠道以及古驛道等重要節點;
(二)完善旅游目的地客運交通基礎設施體系和多元化旅游出行接駁體系,逐步開通旅游專線或者旅游輔助公交,實現城市中心、交通樞紐到主要景區、綠道、古驛道等重要節點的便捷快速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市政園林等主管部門對旅游交通引導標識進行統一規劃設置和改造提升,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統籌建設城市綠道、騎行專線、登山步道、慢行系統、交通驛站等旅游休閑設施,開發具有通達、游憩、體驗、運動、健康、文化、教育等復合功能的主題旅游線路。
鼓勵在國省干線和通景區公路沿線增設觀景臺、自駕車房車營地和公路服務區。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全域旅游基礎信息數據庫,建立市、縣(市、區)、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推進智慧旅游發展。
優先發展互聯網旅游咨詢服務網絡體系,逐步實現涉旅場所實現免費無線網絡、通信信號、視頻監測全覆蓋,主要旅游消費場所實現在線預訂、網上支付,主要旅游區實現智能導游、電子講解、實時信息推送。
第十六條 車站、機場、碼頭、景區、賓館飯店等應當按照國家、省標準,設置和配備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醫療救護設施、大件行李寄存設施、垃圾分類設施等,合理設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車場或者上下客站點。
景區、旅游線路沿線、交通集散點、鄉村旅游點、旅游街區等主要為旅游者服務的活動場所,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旅游廁所,按照規定設置第三衛生間。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域旅游工作指引,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最大限度壓縮辦理時限,履行服務、引導和規范的職責。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旅游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安全應急演練。
第四章 扶持與引導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列入重點扶持對象范圍:
(一)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
(二)引進的國際知名旅行商、旅游服務商、品牌酒店、旅游電商、旅游金融企業和跨國旅游集團等優質旅游龍頭企業;
(三)鄉村旅游;
(四)其他。
第二十條 下列項目可以列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扶持項目范圍:
(一)優質產業融合項目。具體包括:
1.利用昆曲、趕分社、湘劇、香火龍、儺戲、夜故事、蘇仙傳說、伴嫁歌、皮影、大布江拼布、湘南民居木雕、瑤族盤王節、金山藤編織技藝、碕石爬竿獅子、花燈小調、棲鳳渡魚粉制作技藝、長鼓舞、龍燈會、炎帝傳說、跳龍、六月六禾苗節、端午劃龍船、抖辣椒制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設的文旅融合項目;利用郴州的歷史文化、福地文化、紅色文化、理學文化、祠堂文化、神農文化、佛仙文化等文化資源建設的文旅融合項目;
2.鄉村休閑旅游圈、度假區、現代農業示范園等農旅融合項目;
3.特色休閑度假農莊、精品民宿項目;
4.綠色生態水利風景區、森林康養與旅游融合項目、體育與旅游融合項目;
5.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與旅游融合項目;
6.其他。
(二)省級以上工業旅游示范點、省級旅游購物示范點項目;
(三)研學旅游、博物館旅游、汽車旅館、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通用航空基地、戶外極限運動基地等旅游新業態項目;
(四)特色鄉鎮;
(五)利用夜間景觀、區位布局、商業設施、特色餐飲、文創產品等優勢要素建設的夜間旅游經濟項目;
(六)其他。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產業扶持資金,應當加強對全域旅游產業的資金投入,支持重點扶持對象和扶持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本市全域旅游整體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整合旅游資源,培育分級旅游品牌,建設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使用、推廣本市全域旅游整體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市會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與會展資源整合和國際化營銷,引進、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展會,促進會展旅游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用地指標,確保全域旅游項目用地的合理需求。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參與旅游資源開發,提供住宿、餐飲、停車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旅游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鼓勵和扶持旅游企業上市融資;逐步建立健全旅游產業融資擔保體系,為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旅游企業提供交流、互動、合作的平臺。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旅游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可以實行分離;適宜用于旅游業經營、能夠進入市場流轉的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引進高層次、緊缺型旅游人才,扶持有關院校培養旅游人才,提升旅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旅游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可以反映行業合理訴求,依法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人才等咨詢服務,組織市場開拓、舉辦行業會展、招商活動和業務培訓,促進全域旅游行業發展。
第五章 市場規范與監管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向旅游者收取費用或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
旅行社、景區、賓館飯店提供的設施或者服務不得使用超越評定的質量等級、星級進行宣傳;未獲得質量等級、星級的,不得使用與等級、星級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標志、文字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游者。
禁止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道路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言語反復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旅游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旅游項目。
第二十九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高風險旅游項目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程序認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旅游經營者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實行規范化、標準化服務,保障安全運營,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游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和信息共享機制,公開旅游經營者資質、經營服務質量、失信懲戒記錄等信息,公布嚴重違法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名單。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旅游市場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對旅游市場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旅游投訴電話、網站等,及時處理旅游投訴。
旅游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即時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投訴者并說明理由;對于投訴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三日內移交。
旅游投訴一般應當在受理投訴后一日內處理完畢;重大、復雜的旅游投訴,應當從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處理完畢。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一)旅游經營者向旅游者收取費用或者提供服務違反國家規定的;
(二)旅行社、景區、賓館飯店提供的設施或者服務使用超越評定的質量等級、星級進行宣傳;未獲得質量等級、星級,使用與等級、星級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標志、文字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游者的;
(三)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道路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言語反復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旅游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旅游項目的;
(四)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和設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處理旅游投訴的;
(二)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