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懷化市城市公園條例》的決定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懷化市城市公園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懷化市人大常委會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懷化市城市公園條例》的決定
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6號)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懷化市城市公園條例>的決定》已經2024年6月26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于2024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29日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懷化市城市公園條例》的決定
(已經2024年6月26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懷化市城市公園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城市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公園養護等服務工作。”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公園專項規劃。”
四、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用地,除因國家重點工程、城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地性質。”
五、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規劃設計方案。”
第二款修改為:“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批準的城市公園專項規劃;
(二)符合公園設計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
(三)符合周圍環境、自然條件;
(四)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設施配套要求。”
六、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公園應當合理設置生態廁所、直飲水設備、母嬰設施、無障礙設施和適老化設施。”
七、將第十九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做好防火、防汛、防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處理各類安全隱患。”
八、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公園配套服務設施、場地的設置應當符合已批準的城市公園規劃設計方案及有關標準規范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不得因經營而改變或者破壞城市公園內建筑物、構筑物原有風貌和格局。”
九、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以及電力、水務、通信等作業車輛;”
十、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禁止攜帶進入城市公園的大型犬、烈性犬等動物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但是殘疾人需要攜帶的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除外。”
第二款修改為:“攜帶犬類等動物進入城市公園,應當即時清理排泄物;攜帶犬類用長度為2米以下的犬繩牽引和佩戴嘴套進行有效約束。”
十一、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城市公園內從事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產生的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五時、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使用擴音設備,或者從事其他產生超標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禁止進入的大型犬、烈性犬進入城市公園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放任動物恐嚇他人或者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類等動物進入城市公園未即時清理排泄物,或者未對犬類按規定進行有效約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罰款。”
十三、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理職責和相關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懷化市城市公園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