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促進先進材料產業發展若干規定
婁底市促進先進材料產業發展若干規定
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
婁底市促進先進材料產業發展若干規定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3年第2號〕
《婁底市促進先進材料產業發展若干規定》已于2023年9月26日由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8日
婁底市促進先進材料產業發展若干規定
(2023年9月26日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促進先進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中部地區先進材料產業高地和全國先進材料產業名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先進材料產業是指本市重點發展的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化工材料等先進基礎材料產業;硅鋼、新能源與儲能材料、先進陶瓷材料等關鍵戰略材料產業;先進電子信息材料、生物醫用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產業;高品質耐火材料、生態環境材料等高端原材料產業。先進材料產業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先進材料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先進材料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先進材料產業促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先進材料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各開發區管理機構依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先進材料產業發展促進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先進材料產業發展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先進材料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商務部門負責先進材料產業招商引資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先進材料產業促進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先進材料產業布局,建立先進材料產業集群梯次培育體系,爭取國家、省先進材料重大項目在本市落戶,推動先進材料中的短板產業補鏈、優勢產業延鏈、傳統產業升鏈、新興產業建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先進材料產業園區建設,優化資源配置,完善支持政策,建立產業服務平臺,推動產業園區專業化、集約化、差異化、數字化、綠色化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適時優化先進材料產業招商引資政策,建立健全守信踐諾和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加大先進材料產業鏈定向招商引資力度,促進先進材料產業集聚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先進材料產業項目優先提供用地保障,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先進材料產業人才需求預測,支持先進材料企業引進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根據先進材料產業發展需要培養專業人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在先進材料產業人才居留落戶、職稱評定、住房保障、社會保險、醫療保健、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明確具體支持措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先進材料產業專家庫,發揮專業智囊的作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先進材料產業發展資金,建立健全以財政貼息、事后獎補為主的激勵型財政支持機制。對國家和省重大專項、扶持政策、產業基金、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產業項目落戶本市,按照規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金融機構對先進材料企業的融資提供風險補償。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金融機構促進先進材料產業發展的貢獻度評估激勵辦法,引導金融機構積極發展先進材料產業鏈供應鏈金融、科創金融和綠色金融,開發和創新適合先進材料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和引導相關產業投資基金支持先進材料產業發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的供給和監管,提升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服務質量。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不得隨意停水停電停氣,不得強迫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先進材料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健全穩定的投入機制,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技術創新,對取得重大攻關突破并實現成果轉化應用的給予獎勵或者補助。具體獎勵和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和省先進材料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在本市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支持本市先進材料科研院所、技術研發中心等創新平臺創建和優化升級。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先進材料產業質量監管體系,建立先進材料品牌激勵機制,引導先進材料企業加強品牌培育和宣傳推介,增強先進材料產業綜合競爭力。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展覽會、技術交流會等平臺,促進先進材料企業加強國內國際交流合作。
鼓勵和支持先進材料產業行業協會搭建產業發展交流平臺,開展經貿洽談、投資合作、專業論壇等交流合作活動。
鼓勵和支持本市先進材料產業集群與其他地區的優勢產業集群建立產業聯盟,加強產業鏈供應鏈合作。
第十二條 依法保護先進材料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公職人員在促進先進材料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