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
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年第1號〕
《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已于2023年4月25日由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5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21日
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2023年4月25日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縣城建成區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具備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件的其他區域的停車設施和停車行為的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或者本住宅區停放車輛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機動車停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婁底經開區管委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具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組織擬定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依法對車行道以外的停車設施和停車行為(包括橫跨車行道和人行道停車的行為)進行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行道的停車設施和停車行為進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協作配合機制。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落實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共享、宣傳等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停車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依法編制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并指導監督實施。
城市管理部門在停車設施不足時,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適當區域合理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鼓勵建設集約化、智能化立體停車設施。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專用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應當遵循嚴格控制和減量化的原則,與區域停車設施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和其他市政設施正常使用。
人行道內的臨時停車泊位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和撤除,車行道內的臨時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和撤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施劃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評估、調整。
商業街區、住宅區等區域無法滿足停車需求時,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安全停車條件的,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職責權限,設置限時段使用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示免費停車時段、違法停放處理等內容。
違反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個停車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站、學校、幼兒園、醫院、商場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乘客上下臨時?康膶S密囄,并明示?繒r長。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城市智慧停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停車數據采集、車輛號牌智能識別、停車引導等功能,對停車設施實行動態管理,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與相關部門共享管理信息。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新能源汽車充電裝置和無障礙停車位。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標明停車場名稱、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準停車型、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二)制定和公布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防澇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照明、消防、監控等設施,確保正常使用,規范設置停車標識、標線,并保持標識、標線清晰完整;
(四)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個月;
(五)按照公示標準收費,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憑證;
(六)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
(七)法律法規關于停車設施管理的其他規定。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價格、消防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分別依照價格、消防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分別依照價格、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首先滿足本單位、業主等的停車需求,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已建住宅區內規劃建設的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時,經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在住宅區內道路或者其他空置場地設置停車位,但不得妨礙消防、通行安全。
鼓勵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加強本單位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非工作日向社會免費開放停車場。住宅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本小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有償開放停車場,并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一條 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收費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標明收費主體名稱、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準停車型、計費時段、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二)按照公示標準收費,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憑證;
(三)法律法規關于停車設施管理的其他規定。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價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泊位內;
(二)按照標識、標線要求停放;
(三)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四)非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不得占用殘疾人專用車位,非電動車不得占用電動車充電車位;
(五)法律法規關于停車行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停放,除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二)在劃有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路段,機動車應當在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或者標示方向停放,不得跨車位停車;
(三)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法律法規關于停車行為的其他規定。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依法采取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拖移車輛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停車設施的不同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具體收費辦法。收費辦法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維護機動車停放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下列機動車應當免收停車費:
(一)在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或者占主導地位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時間45分鐘以內的車輛或者在價格主管部門明確的其他免費時段停放的車輛;
(二)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并能提供相關憑證的車輛,但進入醫院、學校的免費時間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三)執行任務期間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有標識的行政執法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四)在公共停車場或者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由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停車費的其他車輛。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