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2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4年1月1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三章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章 財政金融
第六章 民族關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區域為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古丈縣、花垣縣、保靖縣、永順縣、龍山縣。
自治州的首府設在吉首市。
第三條 自治州設立自治機關。
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進高質量發展,實現共同富裕,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生態良好、社會和諧、民族團結、人民幸福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湘西。
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在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條 自治州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全面依法治州,實施法治湘西、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完善城鄉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村(社區)民主法治建設。
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依法治州與以德治州相結合,倡導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其融入法治建設、社會發展和日常生活。
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的比例相適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二條 自治州州長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應當合理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同時注意配備各民族的婦女干部。
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縣、市和鄉、鎮(街道)的政權建設,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加強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屬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農村集體經濟等組織的建設,建立健全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機制。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鼓勵村(社區)以互助小組、家庭為基本單元,采取院壩會議、日常互訪等形式,開展黨建引領下的互幫互助基層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州按照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要求,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科學配置機構編制資源,確定國家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數額,根據權限按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自治州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責,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密切聯系群眾,努力為各族人民服務。
第三章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
第十八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員;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第四章 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指導下,根據本州的財力、物力和其他條件,自主科學安排基本建設項目。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幫助,加快自治州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在轉移支付、項目安排、債券資金、獎補政策等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支持照顧。
第二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州經濟發展的特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發展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發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加強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制度、能力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建立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對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遷人口等采取就業幫扶措施,擴大就業渠道,引導勞動力就業創業。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保障糧食安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調整農業產業布局,實施農業科技創新,發展生態休閑農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完善農村公共服務,發展庭院經濟,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扛牢精準扶貧首倡地的政治責任,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圍繞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等方面,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建設脫貧地區鄉村振興示范區。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農村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權益,引導支持鼓勵其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流轉或退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培育和壯大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施自然恢復、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強化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監管,完善自然保護地、生態功能區域體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格局,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建設全國綠色低碳發展樣板區。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公益林、天然林保護和林業建設工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綜合補償。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推行林長制,加強森林防火、封山育林,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禁止破壞森林、濕地及其生態功能。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生態資源,開發森林康養、生態觀光、自然教育等生態旅游產品,發展林下經濟,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構建生態產品保護體系。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綜合資源、環境、消費等因素,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發展湘西黃牛、湘西黑豬等綠色生態養殖業和茶葉、獼猴桃、油茶、柑橘、中藥材等特色種植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培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規劃建設新型可再生能源,推進水電、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等建設開發,支持縣、市開展試點,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建設和開發。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發展綠色礦業,加強礦山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實現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與經濟發達地區、對口支援地區的交流與協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同經濟發達地區、對口支援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經濟、技術、人才交流與協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制定優惠政策,做好招商引資,引導、吸引資金、技術和人才參與本州的經濟建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開展各類產業園區綠色化、節能低碳化建設和改造,建立健全園區服務體系,改革園區管理機制體制。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建設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等傳統基礎設施和物聯網、區塊鏈、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
第三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以市場為導向,利用自治州區位和資源優勢,改造提升酒業、礦業、生物醫藥、特色食品、民族工藝品等傳統產業,鞏固延伸礦產品精深加工優勢產業,培育壯大鋁基復合材料等新興產業,布局電子信息、新型儲能等未來產業。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引導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進新型工業化,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武陵山區承接產業轉移新高地。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區域協調發展,統籌城鄉規劃布局,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推動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實施城鄉融合發展。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土地管理,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量,加強農用地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禁止非法占用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充分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積極發展對外貿易事業,鼓勵發展自治州優勢產品出口。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充分利用生態、人文等旅游資源,提質升級全州文化生態旅游精品線路,開展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湘鄂渝黔紅色文化教育和紅色旅游基地、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湘西世界地質公園等建設,建設文旅融合綠色發展先行區、國內外享有盛名的旅游目的地。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自治州境內的旅游資源實行依法保護、依法開發、自主管理。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旅游及相關產業,保護投資者、經營者、游客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發展高質量教育,普及普惠學前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鼓勵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發展,發展技能型職業教育和內涵式發展的高等教育。支持吉首大學開展‘雙一流’建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兒童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發展繼續教育,鼓勵、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規范舉辦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自治州的學校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建立健全學生資助制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資源,對居住分散的鄉村采取多種形式辦學,對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以助學金和寄宿制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改善中小學教育設施和環境,當地財政困難的,報請上級財政給予補助。
設立在自治州內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招生有關政策和自治州建設需要,對本地區實行定向、定額招生,對本州的考生根據情況適當放寬錄取標準和條件。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建設新時代教師隊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升專業素質能力,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提高教師地位待遇。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弘揚和倡導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發展科學事業,實施科教興州、人才強州、創新驅動發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養引進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建設區域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推動高等教育、產業發展與科研開發相結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健全完善科技創新人才激勵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引導、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規范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堅定文化自信,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現代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創新體制機制,培育現代文化產業,發展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視聽等文化事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利用湘鄂川黔革命根據地紀念館、花垣十八洞村、矮寨大橋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開展教育活動。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發展具有民族特點和民族形式的文藝事業,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加強民族理論、歷史、語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編纂民族書籍,保護文物、名勝古跡等民族文化遺產和傳統技藝、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培養文藝創作人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支持開展傳播、展示活動,傳承、發展優秀民族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設武陵山區(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四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健全公共衛生體系,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升醫療服務水平,推進健康湘西建設。開展中西醫藥研究工作,加強中醫藥產業、人才隊伍建設,保護、傳承、創新、發展土家醫藥、苗醫藥等民族醫藥,協調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和中藥飲片、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重大疾病防控制度建設,開展地方病、傳染病、職業病的防治和婦幼衛生保健。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提高各類體育運動的技術水平,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優化人口結構,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質,促進自治州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結合本州實際情況制定生育支持辦法。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努力做好社會福利工作,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利用福利院、敬老院、光榮院、兒童之家、村居綜合照料中心、慈愛園等多種形式,幫助特困人員、困境兒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解決生產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困難,鼓勵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完善保障和關愛服務制度。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建立完善現代新型養老服務保障機制,發展養老事業,培育養老產業。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按照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做好全州干部人才工作,建立健全干部人才培養、引進、合作交流、評價激勵、服務保障機制,注重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婦女干部、年輕干部和專業化人才,為自治州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自治州的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招錄(聘)工作人員時,依照國家規定,對自治州戶籍人員適當放寬錄取標準和報考條件。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特殊措施,優待、鼓勵外地干部、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參加本州的經濟、文化建設。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津貼和績效獎勵等福利待遇,并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適時提高村(社區)工作人員基本報酬,建立健全正常增長機制。
第五章 財政金融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屬于本州的財政收入。
自治州財政依照國家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國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和湖南省確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顧,同時享受湖南省對自治州共享收入支持照顧。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財源建設,堅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嚴格執行財經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法律規定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嚴格政府債務舉借程序和資金用途,建立健全債務管理風險防控和考核問責制度,將政府債務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在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報告中及時、完整、真實編制政府債務,接受審查監督。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本州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對縣、市實行轉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按照國家稅收征收管理體制,除應由上級國家機關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第五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強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的政策保障,在財政、金融、就業、基礎建設、公共服務等方面對脫貧人口較多地區、農村低收入人口較多地區、易地搬遷安置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等地區予以傾斜支持。
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地方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組織。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綜合運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加大金融對自治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的扶持力度。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規定,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在州內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章 民族關系
第五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體制機制,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團結本州各族人民共同建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推動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民族地區團結奮斗共同富裕標桿區。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定期檢查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保障本州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建立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機制,開展民族理論研究和政策學習宣傳,引導各族人民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增進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實現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自治州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五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時候,應當與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
第五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按規定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每年九月二十日為自治州成立紀念日。少數民族習慣的年節及紀念日的放假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