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于2022年10月31日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3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7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10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升全州公民文明素養,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推進全域文明創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和鼓勵村(居)民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七條 每年三月為文明行為促進月。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國家統一,遵守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積極參與文明創建。
第九條 倡導公民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禮儀,衣著整潔,用語禮貌,舉止得體;
(二)綠色出行,綠色辦公,低碳生活,垃圾分類;
(三)誠實守信,踐諾守時,勤勉敬業;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采取佩戴口罩等預防性措施;
(五)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踐行光盤行動;
(六)乘坐電梯、公共交通工具時上下有序,禮讓老、弱、病、殘、孕、幼人員;
(七)行人、車輛在經過學校門口時讓學生優先通行,在擁堵路段,車輛、行人要互相禮讓,車輛不加塞插隊;
(八)遇到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愛禮敬勞動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現(退)役軍人、烈士及其家屬;
(十)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崇尚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十一)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十二)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十三)自覺遵守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維護集體利益,推動集體經濟發展,移風易俗,積極參與鄉村“改廁、改水、治污”活動,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嫁娶,厚養薄葬,適度彩禮,文明祭祀,不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十四)弘揚革命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保護紅色資源,講好湘鄂川黔革命根據地、十八洞等紅色故事,傳唱紅色歌曲,參加紅色教育、紅色研學、紅色旅游;
(十五)尊重民族傳統、民族語言、民族習慣,積極參加社巴節、趕秋節等民族傳統文化節慶活動,保護和傳承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
(十六)其他有利于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破壞、損毀交通標志牌、信號燈、健身器材、物業設備等公共設施;
(二)在公共綠地擅自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破壞綠化設施;
(三)違規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擅自改建、擴建、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公用設施、物業設施的結構和用途;
(四)開展健身、娛樂、銷售、裝修施工等活動時,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污染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違規擺攤、占道經營,占用公共場地、綠地、通道、設施停放車輛或者堆放物品,在公共場所隨意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六)在樓道內、室內等不安全地點給電動車充電,以飛線方式給電動車充電;
(七)違反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和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吐口香糖、瓜子殼等食物殘渣,亂扔煙頭、口罩、快遞外包裝等垃圾雜物,亂倒生產、生活污水、廢水;
(二)違反規定飼養狗、貓等動物,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攜犬出戶不采取犬繩牽引;
(三)在禁煙場所吸煙(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摩托車、非機動車逆行、闖紅燈、不按規定穿行馬路;
(二)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
(四)車輛駕乘人向外拋撒物品;
(五)行人闖紅燈,跨越綠化帶、交通護欄等隔離設施;
(六)車輛違規停放,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盲道;
(七)在公共道路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八)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輛違規停靠,拒載、甩客,出租車故意繞道行駛;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向河流、水庫、湖泊、濕地等水體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非法出售、收購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三)在禁止區域內焚燒塑料、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砍伐或擅自遷移、移植等損害古茶樹和古樹名木及其生境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不文明行為:
(一)對任何民族歧視的行為;
(二)損害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三)損害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行為;
(四)向危害民族團結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破壞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鄉風建設的不文明行為:
(一)倚強凌弱、打架斗毆、賭博;
(二)隨意丟棄病死畜禽、農藥化肥及其包裝廢棄物;
(三)占用、破壞鄉村公共道路、人飲、路燈、健身器材、綠化、操場等集體設施;
(四)隨意傾倒垃圾污水和人畜糞便;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鄉風文明的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旅游不文明行為:
(一)毀損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二)違反景區、景點管理規定,擾亂旅游秩序;
(三)向游客索取小費,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或者參加額外付費旅游項目;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網絡不文明行為:
(一)利用互聯網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等不良信息;
(二)通過發帖、評論、人肉搜索等方式攻擊、誹謗、謾罵他人,實施網絡暴力;
(三)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發送商業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網絡不文明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妨礙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不文明行為:
(一)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二)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三)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開展與紅色資源環境氛圍不相協調的經營、娛樂等活動;
(四)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志;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妨礙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十九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做好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道德先進人物評選表彰、幫扶禮遇等工作。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見義勇為獎勵機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的評選、表彰、幫扶機制。
第二十一條 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慈善公益、無償獻血、見義勇為、志愿服務等文明行為進行登記。記錄標準和程序由州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優惠、獎勵、評選政策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均可以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倡導、鼓勵公民互愛互敬、互幫互助,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婦女和兒童、失獨家庭、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積極參與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社會公益活動。
對從事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遺體)組織和器官。
獻血者和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臨床用血、造血干細胞使用和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等方面,同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鼓勵獻血管理機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建立獻血者和捐獻者數據庫,依法實施信息共享,優化辦事流程,為獻血者和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行為人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合的見義勇為行為。
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時依法確認和褒獎。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助。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各類志愿者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愿服務組織,鼓勵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參與志愿服務活動表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和表揚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有關創建活動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有關責任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二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聯合檢查、聯合執法、重點治理等工作,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旅、衛生健康、林業、市場監管、教育、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日常巡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內容,遵循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開展教育活動,提高學生文明素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三十一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的文明行為教育引導,組織開展志愿服務和民族團結、雙擁模范城創建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推進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生態環境教育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場所、無障礙設施、公共廁所、農貿市場、停車場、招呼站、交通信號燈等城鄉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排隊區域根據疫情防控等需要合理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所、旅游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并保持開放、整潔。
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在人員密集場所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設施設備。鼓勵對自籌資金提供本款規定的設施設備的,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鼓勵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并加強管理。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未成年人關愛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提供專業服務。
鼓勵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公益服務點,為有需要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四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
第三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糾正不文明行為時,應當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