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市監稽復函〔2024〕1058號
河北省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請示》(冀市監函〔2024〕230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以豬肉、馬肉等其他肉類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后冒充驢肉制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第3.1條“不應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還應移送公安機關。
此外,以雞肉、鴨肉、豬肉、馬肉等為原料生產、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類或肉類制品,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