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的決定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的決定
(2024年8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應當圍繞國家戰略,以高水平開放為引領、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統籌發展和安全,立足于深化兩岸經濟合作,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范區、國際航運中心、兩岸貿易中心和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二、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對照相關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推進改革,建立重大風險識別以及系統性風險防范制度,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風險壓力測試區。
“自貿試驗區建立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或者專項評估,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金磚國家新工業革命伙伴關系創新基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改革示范區聯動發展,建立聯動創新機制,推動跨區域、跨部門政策協同、產業協作、服務共享,推進改革創新。”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管委會及本市相關行政部門對其實施的屬于自貿試驗區權限范圍內的審批事項,對審批程序、時限等作出有利于申請人的變通性規定,依規定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執行!
五、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商事登記模式,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
“自貿試驗區試行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商事登記機關在申請人自愿申請和信用承諾的基礎上,依法對商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予以確認登記并公示。
“商事登記機關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自主查重、自主申報。申請人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完善企業注銷流程,依法對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實行簡易注銷程序!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拓展廈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功能,建設數字口岸平臺,完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通關基礎設施。
“實行跨部門、跨區域通關協作以及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管委會統籌推進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發展和改革創新工作,支持綜合保稅區建設加工制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自貿試驗區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促進區域向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等多元化發展。推動保稅維修、保稅研發、融資租賃、跨境電商等業務發展。實行區域內保稅加工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報核、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準手續,推行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推動區域內委托加工、一般納稅人試點等業務。
“自貿試驗區探索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信息圍網監管。探索會展、拍賣、快遞等服務企業特殊物品的通關、監管新模式!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自貿試驗區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制定需要納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管理范圍的數據清單,提升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性和便利性,促進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自貿試驗區開展重點行業再制造產品進口試點,明確相關進口產品清單以及適用的具體標準、要求、合格評定程序等,建立聯合監管機制。”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自貿試驗區建立職稱工作與行業管理、企業用人需求、企業用人標準相結合的專業職稱評審體系。
“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享受入境出境、停居留、工作許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務。符合規定的外籍專家、高級管理人員隨行配偶和家屬享受同等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
“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符合條件的人才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探索限額內資本項目自由兌換。”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支持自貿試驗區外資金融機構參照中資金融機構開展相應新金融服務?s短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相關金融服務審查時限。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以及在自貿試驗區工作或者生活的個人可以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穩定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可以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業務!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境內使用更加便利、設立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基金、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以人民幣計價結算跨境租賃資產交易、人民幣境外證券和境外衍生品交易等人民幣跨境業務。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
“支持自貿試驗區符合條件個人開展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研究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
“自貿試驗區拓展數字人民幣在供應鏈金融、跨境貿易、投資等領域的應用場景!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支持區內商業保理公司發展。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成立內、外資商業保理公司,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進出口保理、國內及離岸保理以及相關咨詢服務!薄
十六、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保險機構可以在境內投資設立或者參股保險機構!
十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支持兩岸海關開展合作交流,實現兩岸快速通關和執法合作,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商品實施更加便利的檢驗檢疫措施!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支持建設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臺,鼓勵兩岸產學研企共同制定行業共通標準!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自貿試驗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和產業深度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二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鼓勵自貿試驗區發展高端產業、特色產業,促進先進制造業、服務業等高端產業集聚發展。完善自貿試驗區重點平臺發展模式,推動航空維修、電子信息、軟件、新材料、生物醫藥、海洋裝備、航運物流、供應鏈服務、金融服務、文旅創意等領域全產業鏈創新發展!
二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支持國家文化出口基地發展,大力發展對外文化貿易,建設文化藝術品保稅交易平臺,推動設立文化產業引導基金。”
二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建設集金融、保險、租賃、信息咨詢、仲裁、調解、航運人才培養等多種服務功能于一體的航運物流服務體系。設立航運物流產業引導基金。推進‘絲路海運’聯盟合作網絡和機制建設,完善郵輪母港建設!
二十四、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創新船舶登記制度,吸引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
二十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自貿試驗區推廣多式聯運‘一單制’業務,將風險可控的鐵路運輸單證、多式聯運單證作為結算和融資可接受的單證!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自貿試驗區發展綠色、低碳產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通過建設綠色微電網等方式減少能源資源消耗,構建近零碳港口和低碳航運體系,探索碳邊境調節機制應對措施。”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自貿試驗區完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發展數字物流、數字金融等新業態,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創新數字監管服務,建設數字自貿試驗區!
二十八、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建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保護協調機制,完善知識產權資源配置與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服務要素集聚發展。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建立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和援助機制,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服務!
二十九、將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合并,作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支持自貿試驗區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法律服務機構,鼓勵境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在自貿試驗區依法開展法律專業服務,建設海絲中央法務區自貿先行區,引進國際商事仲裁、調解機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境內外投資者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
三十、刪去第五條中的“檢驗檢疫”,刪去第十七條中的“檢驗檢疫部門”,將第二十六條中的“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駐廈金融監管機構和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家駐廈金融管理部門、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三十一、將第四十二條中的“‘一帶一路’國家戰略”修改為“‘一帶一路’建設”,將第四十二條中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第四十三條中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或者地區”、第四十四條中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統一修改為“‘一帶一路’共建國家”。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