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2002年3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4月30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3年10月24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管理,為高新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促進和保障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區是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根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復設立的園區,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高新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園區。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區構建開放創新生態、發展高端高能產業、培育高質量創新主體、匯聚高素質創新創業人才,將高新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管理機制,明確有關職責分工,統籌推進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
高新區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部分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
財政、資源規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高新區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六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職責包括:
。ㄒ唬┴瀼貙嵤┯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高新區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制定高新區體制創新、科技創新、人才引育、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負責高新區招商引資、孵化培育前沿產業,建立高新區服務體系;
(五)負責高新區財政預算和國有資產管理,單獨編制財政預算并入市本級預算;
。┴撠煾咝聟^政府采購以及公共資源配置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高新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項目建設用地規劃的初審和高新區內產業項目土地使用權、房產的處置監管;
。ò耍┴撠煾咝聟^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預決算審核工作;
(九)負責高新區基礎建設項目、綜合配套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
。ㄊ┴撠煾咝聟^對外交流工作,組織高新技術的信息發布和交流;
(十一)協調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分支機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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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所屬園區設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所屬園區的日常事務。
鼓勵高新區創新運營機制,探索“管委會+公司”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化機構的運營模式,有序推進政企分離、管運分開。
第八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政務服務水平。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口岸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企業多元化辦事需求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公窗口。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為高新區企業引入金融、法律、電信、郵政、運輸、供電、供水、供氣、設備租賃等配套或者中介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完善企業訴求反應機制,建立溝通和反饋渠道,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動,推動企業訴求依法依規及時解決。
第十條 高新區內的文化教育、衛生健康等社會事務,由所在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管理,高新區管理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智慧園區建設,實現園區管理智能化、企業享受服務便捷化,提升園區行政效能和數字化治理水平。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完善產業鏈、供應鏈和創新鏈,加速產業數字化轉型,推動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協同發展,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產業集群。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高新區產業相關發展規劃編制高新區產業發展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入駐、退出高新區的具體辦法由高新區管理機構根據高新區產業發展目錄制定,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設立專項扶持資金,支持高新區企業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高新區與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合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研發創新,提供滿足高新區企業融資需求的金融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設立產業基金等方式,為高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各類眾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創業載體,提供創業條件和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高新區聯合創辦企業或者機構,構建創新聯合體,從事技術創新研究開發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研選題與高新區企業技術創新相結合,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
第十七條 在高新區建立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機制,鼓勵和引導各類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建設或者公益捐贈的科技資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支持高新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工作,促進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化,培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
第十九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向園區內企業以優惠價格出售或者出租高新區內房產,并在高新區內公布。
第二十條 高新區應當探索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交流培育平臺,加強人才專業化服務,為人才的引進和培育創造條件。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新區企業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院士專家工作站。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與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推動創辦中小學校,保障高新區企業人才子女就學需求。
高新區管理機構結合產業發展需求為人才提供相應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平臺,通過共建海外創新中心、海外創業基地和國際合作園區等方式,推動聯合研發、離岸孵化和跨境技術轉移。
鼓勵高新區企業開展國際創新合作和產業協作,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分工。
鼓勵高新區內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積極與相關國際機構合作。
第四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應當融入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和城市更新改造計劃,按照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生態宜居、交通便利的標準,統籌園區產業和生活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廈門市國土空間規劃,根據高新區的產業發展和實際情況,對高新區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
市資源規劃部門會同高新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高新區詳細規劃。高新區管理機構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的土地開發和建設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對高新區的統一規劃。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高新區統一規劃和詳細規劃,組織綜合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高新區發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高新區的建設發展用地。
鼓勵高新區創新存量土地有效利用機制,支持企業采用資產重組、租賃經營、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土地資源。
第二十七條 在已批準的高新區規劃范圍內新增建設用地,由高新區管理機構組織申報,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手續,并由高新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高新區內的建設用地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按照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除外。
高新區內的工業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元化用地方式供地。
第二十九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園區內土地及其建筑物開發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會同資源規劃部門完善不動產登記,保障高新區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有序利用。
高新區內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筑物轉讓或者因破產清算、強制執行等依法處置前,轉讓方或者處置機構應當告知高新區管理機構;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等協議約定和有關規定處理或者提出處置意見。
出租前款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筑物的,應當遵守有關協議約定,承租人應當符合入駐、退出高新區具體辦法及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設立高新區政策園區。政策園區內設立的企業、項目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高新區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