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2013年8月30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廈門市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以及防御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雷電、大霧、大風(雷雨大風、海上大風)、低溫、高溫、干旱、冰雹、寒潮、霜凍等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推動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防聯動體系,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提升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網格化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以及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水利、海洋發展、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住房、生態環境、市政園林、交通運輸、港口、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民政、發展改革、工信、人防、海事、民航、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氣象災害防御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氣象、科技、教育、文化廣播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氣象災害防御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組織和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傳播氣象信息,宣傳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
第二章 預防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編制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時,組織編制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的適宜性、影響性、風險性,科學確定和調整規劃內容,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同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
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九條 國家及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市重點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實行目錄管理,氣候可行性論證建設項目目錄及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整體開發建設的區域,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區域開發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可以不再另行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十條 實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制度。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將可能遭受氣象災害較大影響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防御責任人及其職責;
(二)建設必要的氣象災害緊急避難場所;
(三)接收和傳播預警信息;
(四)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
(六)其他防御準備工作。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落實情況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對未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整改。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所屬單位應當無償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提供人員培訓、指導制定應急預案及其演練等服務。
第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將氣象因素納入安全風險評估,主動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確保活動安全。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臺風、風暴潮災害的預防,做好海堤、避風港、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防御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并定期組織開展對廣告牌、危險房屋、在建建(構)筑物、電力設施等防風加固工作的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有效應對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暴雨。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暴雨災害的預防,加強堤防、閘壩、泵站和排水設施的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立交橋下、下穿通道、隧道等易積水區域設置明顯防汛水位標志警示線或者其他警示標識,定期檢查地下商場、地下車庫、隧道以及各種防洪排澇設施的運行情況,做好堤防、閘壩等重要險段的巡查、維護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防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依法安裝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
氣象主管機構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編制全市整體氣象監測系統的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做好機場、港口、航道、鐵路、高速公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及快速公交系統等重要場所、交通要道、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的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氣象監測設施的建設。
各部門各行業自建的,用以提供公共服務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相關標準、規范和規程,投入運行后應當依法開展計量檢定,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指導。監測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匯交到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建立統一協調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系統;建設和完善本市與周邊地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系統和作業空域申報統一協調機制。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根據天氣條件適時組織實施。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安全高效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氣象科技創新,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與氣象災害防御深度融合應用。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協同、智能、高效的氣象綜合預報預測分析系統,健全智能數字預報業務體系,強化臺風、暴雨、雷電、大霧、雷雨大風、冰雹等災害性天氣的綜合分析和評估,適時增加預報頻次,提高監測預報預警能力。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絡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農業農村、水利、海洋發展、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市政園林、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監測工作,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氣象、水情、森林火險、地質災害、環境污染、植物病蟲害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市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災害監測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并按照規定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免費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條 實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統一發布制度。
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和完善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按照國家規定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和完善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完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推動精準靶向發布。市氣象主管機構、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氣象預警信息發布審核流程,建立快速發布綠色通道。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社會統一發布、更新或者解除臺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人員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傳播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完善氣象災害信息聯絡機制。
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機場、車站、軌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統、橋隧、碼頭、高速公路等單位或者管理機構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后,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廣播、信息專欄等方式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地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絕傳播、延誤傳播,不得更改、刪減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對臺風、暴雨、大霧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和局地暴雨、大風等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廣播、電視、互聯網、電信等媒體應當采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以及中斷正常節目予以插播、語音提示等方式實時播發。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構建全覆蓋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與響應機制,提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能力,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級別、氣象災害種類、范圍和程度,及時啟動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工作。
對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八條 臺風可能影響或者登陸前二十四小時,電視、廣播應當固定一個頻道(率),整點連線報道臺風信息和防臺抗臺工作動態,必要時應當連續滾動播報。
臺風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全市各級各單位防汛責任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到崗到位。
臺風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相應的要求,做出停工(業)、停產、停課、休市、停航、漁船回港、停運、大橋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點關閉以及其他相關決定,并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九條 暴雨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全市各級各單位防汛責任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到崗到位。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相應的要求,及時組織低洼地、危房、工棚、簡易搭蓋、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危險地帶群眾安全轉移,實施水庫、河道洪水調度,采取城市建城區排澇應急措施。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及時滾動發布暴雨警報,海洋預報機構及時預測預報潮位、通報實測潮位,水文機構及時監測預報洪水。廣播、電視至少安排一個頻道(率)宣傳報道暴雨氣象災害信息和防災抗災動態。
第三十條 大霧、大風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發布防御指引,引導市民采取防護措施并減少戶外活動,建議限制大型戶外活動和調整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戶外活動時間。
民航、港口、海事、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大霧、大風的影響程度,按照職責做好交通疏導、調度、管制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雷電、低溫、高溫、干旱、冰雹、寒潮、霜凍等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發布相關防御指引。
第三十二條 因受災害性天氣影響,遇有危及安全的突發事件,軌道交通、公交和海上客運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及碼頭和港口管理人員可以先行采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發生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完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應急預案。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的防御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等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信息數據庫,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促進海峽兩岸氣象災害防御科技交流與合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積極開展臺灣海峽、廈金海域氣象預報預警業務,推進與漳州、泉州以及金門地區的氣象信息共享、氣象災害聯防和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三十八條 本市中小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支持學校、科技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館)等單位設立模擬災害演練場所進行災害防御教育,加強氣象災害防御演練。
教育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支持保險機構推出適合本市氣象災害特點的險種,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相關保險。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等氣象服務機構應當為單位和個人免費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未按照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對氣象災害防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整改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氣象災害發生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相關單位,部門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責任人員,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履行職責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權限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