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辦法
廈門市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辦法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辦法
廈門市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辦法
(2024年9月1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布 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傳承嘉庚教育遺產,弘揚嘉庚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嘉庚教育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以及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嘉庚教育遺產,是指承載、體現嘉庚教育思想和興學實踐,具有紀念意義、史料價值的教育場所、校園環境、社會活動場所,以及有關的文獻、手稿、圖書資料和其他代表性實物。
第三條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整體保護、統籌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確保嘉庚教育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嘉庚教育遺產保護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嘉庚教育遺產保護、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將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嘉庚教育遺產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負責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
教育、公安、財政、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文化旅游、審計、市場監管、市政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嘉庚教育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將嘉庚教育遺產保護的有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基金,專門用于嘉庚教育遺產保護、修繕、展示、研究、交流、傳承等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工作提供專業咨詢意見,按照規定參與有關評審、論證活動。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由保護機構遴選文物保護、規劃、建筑、文化、教育、史志、法律等有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八條 廈門市集美學校委員會遵承陳嘉庚先生遺愿,按照章程繼承、管理和拓展陳嘉庚先生的遺業及其創辦的文化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
第九條 廈門大學、集美大學、華僑大學、廈門市集美學校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責任,確保嘉庚教育遺產安全和科學合理利用。
第十條 加強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
鼓勵和引導臺港澳同胞、華僑華人以及海外人士參與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利用。
支持開展與嘉庚教育遺產有關的實踐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學校和社區居委會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師生和居民參與嘉庚教育遺產的保護、利用以及遺產價值的挖掘、展示和傳播工作。
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居民對嘉庚教育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十二條 保護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標準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規劃是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和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對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規劃進行技術性、細節性修改的,由保護機構組織修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編制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規劃的特殊規定。各規劃之間出現不一致的,應當以有利于嘉庚教育遺產保護的規劃為準。
第十三條 保護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嘉庚教育遺產資源的調查、篩選工作,經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編制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名錄根據遺產保護需要適時更新調整。
第十四條 下列保護對象應當列入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名錄:
(一)集美學村尚忠樓群、允恭樓群、南僑樓群、南薰樓群、科學館、養正樓,廈門大學群賢樓群、芙蓉樓群、建南樓群,華僑博物院主樓等嘉庚建筑以及集美龍舟池等公共配套設施;
(二)陳嘉庚墓(鰲園)、陳嘉庚先生故居、潁川世澤堂、誠毅樓、歸來堂、歸來園、文確樓等與陳嘉庚先生有關的建(構)筑物;
(三)承載和體現嘉庚教育思想的文獻、手稿、圖書資料和其他代表性實物。
第十五條 保護機構負責設置嘉庚教育遺產保護標志,并運用數字化手段,便于公眾查詢。
第十六條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區域分為遺產區、緩沖區,具體范圍和保護要求由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規劃確定。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遺產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應當保證嘉庚教育遺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市、區有關部門在履行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保護機構的意見。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對緩沖區的規劃控制和管理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設容量。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對嘉庚教育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的生態環境和歷史風貌加強保護和管理,防止地質災害、環境污染、違章搭建等對嘉庚教育遺產造成破壞。
對嘉庚教育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的生態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嘉庚教育遺產的公共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定期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嘉庚教育遺產的用水、用電、用氣、防火、防雷以及白蟻等生物災害防治等情況開展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 嘉庚教育遺產的所有權人是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承擔嘉庚教育遺產的日常維護管理責任。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保護機構應當指定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
保護機構應當公布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名單。
保護機構根據需要召集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會商研究嘉庚教育遺產保護中的具體問題,加強信息交流與共享。
第二十條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按照要求建立嘉庚教育遺產檔案,推進檔案數字化建設,提升嘉庚教育遺產信息化管理和共享水平。
保護機構組織建設嘉庚教育遺產專題數據庫,為單位和個人查閱嘉庚教育遺產信息、共享研究成果、開展保護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推進嘉庚教育遺產保護監測系統建設。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按照要求加強日常監測,共享監測信息。保護機構應當定期對嘉庚教育遺產保護情況進行全面監測。
第二十二條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對嘉庚教育遺產進行修繕維護時,可以按照規定通過有關渠道申請補助,向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申請技術支持。
修繕維護嘉庚教育遺產,應當遵循最小干預原則,市、區有關部門在履行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時根據需要征求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
修繕維護嘉庚教育遺產,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可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采取邀請招標、直接委托、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以及設備的供應商。
嘉庚教育遺產修繕維護工程預算審核參照國家、省有關文物建筑保護工程、古建筑保護修復工程預算定額執行。
第二十三條 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按照要求制定嘉庚教育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并報保護機構備案。
對可能危及嘉庚教育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安全隱患,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保護機構報告。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嘉庚教育遺產的傳承與利用,應當尊重其固有內涵,挖掘遺產價值,不得歪曲、篡改。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通過舉辦文化藝術活動、體育賽事、研學旅行等方式,宣傳嘉庚教育遺產。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設嘉庚教育遺產專題節目或者固定欄目,開展嘉庚教育遺產宣傳活動。
每年的10月21日為“嘉庚教育遺產日”。
第二十六條 鼓勵嘉庚教育遺產保護責任人開展嘉庚教育遺產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傳播活動,采取多種方式向公眾提供嘉庚教育遺產信息。
廈門大學、集美大學、華僑大學以及陳嘉庚先生創辦的各類學校加強嘉庚教育遺產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加大有關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促進嘉庚教育遺產的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
(一)統籌推進嘉庚教育遺產采取不同形式向公眾開放;
(二)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廈門大學、集美大學、華僑大學、華僑博物院、陳嘉庚紀念館等機構捐贈或者委托展示與嘉庚教育遺產有關的文獻、手稿、圖書資料和其他代表性實物;
(三)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對嘉庚教育遺產價值進行挖掘、研究和闡釋;
(四)鼓勵嘉庚教育遺產所在地的居民開展與嘉庚教育遺產保護有關的文化活動;
(五)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為公眾感悟嘉庚教育思想創造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方式參與嘉庚教育遺產的活化利用:
(一)開展口授傳承、書面傳承、專題講座等與嘉庚教育遺產有關的活動;
(二)搜集、整理、翻譯、研究、出版、展示與嘉庚教育遺產有關的文獻、典籍、資料和實物等;
(三)開展與嘉庚教育遺產有關的文學、音樂、美術、書法、攝影、戲劇、影視作品等創作;
(四)開發、舉辦與嘉庚教育遺產有關的文化體驗活動等;
(五)發展有利于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文化創意產業,開發具有特色的藝術品、紀念品等文化創意產品;
(六)其他有利于傳承嘉庚教育遺產的活化利用方式。
嘉庚教育遺產的活化利用應當符合遺產自身合理使用要求,尊重歷史事實并客觀、準確闡釋,優先用于文化教育事業。
第二十九條 設置具備展示、體驗、宣傳等功能的嘉庚教育遺產集中展示中心,傳播嘉庚教育思想。
第三十條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統籌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利用與旅游資源開發,促進嘉庚教育遺產保護和旅游融合發展。
向社會開放的嘉庚教育遺產,其保護責任人應當確定合理的游客承載量,按照保護要求采取適時限流、分流等措施。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講解員、導游的培訓,提供規范的講解文本。講解員、導游應當準確解說嘉庚教育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
第三十一條 保護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嘉庚教育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有關品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推動與龍巖、三明、泉州等地建立嘉庚教育遺產協同保護機制,促進區域間交流合作,在嘉庚教育遺產傳承利用方面加強聯動協作。
第三十三條 加強與臺港澳同胞、華僑華人以及海外人士在嘉庚教育遺產保護方面的聯系,促進嘉庚教育思想的傳播與交流。
鼓勵海內外有關研究機構、民間團體通過學術活動、藝術創作、理論研究等方式,加強嘉庚教育思想交流。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經被公布為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嘉庚教育遺產,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